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被害人承诺是指权利所有者对他人侵害自己有处分权的权益表示同意。这一理论的出现无疑对权利所有者的支配自由给予了肯定。如今,被害人承诺理论越来越受到重视,表明现代刑法所追求的对公民权益保护是建立在尊重和保障公民对个人法益有自主决定权基础之上的,即确保公民能在法律所允许的范围内可以根据自己意愿不受妨碍的处分自己的权利。当然,被害人承诺的生效并非有了承诺即可,其效力的发挥是有限制的。限制来自于各个方面,比如被害人需要具有一定的承诺能力,承诺是否是其意识的真实表达,承诺产生于何时,承诺是否本身存在瑕疵(基于胁迫、欺诈等)。只有满足被害人承诺的成立要件的承诺才是有效承诺,才有可能使基于承诺的行为正当化。有关被害人承诺合法性根据的讨论在理论界是众说纷纭,主要有法律行为说、利益放弃说、法益衡量说、保护客体部分脱落说以及法律保护放弃说等等。本文认为,法益衡量说对被害人承诺的正当性根据给予有力的说明。在一个保护公民自由的法律价值体系内,法律应当确保公民在法律范围内根据自己的价值观念和判断行使自主决定权。由于我国现行刑法对该部分规定的空白,被害人承诺一直作为一项超法规正当事由而存在。当然,理论界与实务界已经普遍承认对国家或公共利益等“超个人法益”的承诺是无效的,生命权以及身体健康权等人身权的承诺存在一定的限度。但限度如何确定,以及如果出现个人法益与公共法益竞合的事项的承诺如何认定,缺乏一定的衡量标准。本文认为,应当根据被害人对其承诺事项的处分权限及限度将被害人承诺的法律效果分为两类:一是排除犯罪,二是对基于承诺的侵害人予以从宽处罚。虽然产生何种法律效果需要在不同的个案中通过具体分析、具体判断来实现,但仍应将被害人承诺作为一个总则性问题被规定在法律条文之内,即被害人承诺应与正当防卫、紧急避险一样成为正当化事由被规定在总则之中。本文选取了三类典型案例,即帮助自杀、活体器官移植以及拐卖妇女案件中存在被害人承诺时应当如何定罪量刑。在帮助自杀案件中,应从帮助行为是否为直接关键的导致侵害后果的行为进行判断。如果行为只产生非常辅助的作用,可以视情况不认定为犯罪或者对帮助者从轻或减轻处罚。但如果该帮助行为是能直接导致承诺主体死亡的关键性行为,那么承诺将无法阻却犯罪行为的认定。活体器官移植案件中,只有在承诺做活体器官移植不会对被害人的身体造成永久性的伤残甚至危及生命,承诺人已经成年具有完全成熟的意识并能做出真实意愿的承诺时才有可能产生相应的法律效果。此外,活体器官移植还必须被严格控制,即移植的手段动机都必须正当。在妇女主动请求或自愿的拐卖妇女案件中,被害人承诺的是人身的可买卖性,这是不被认可的,但由于介入妇女的真实意愿,使拐卖行为较违背妇女意志的拐卖行为社会危害性小得多,故可作为量刑时的酌定情节予以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