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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研期间,导师一直强调,在现有刑法理论体系的格局内,对任何一个局部用放大镜,甚至显微镜去研究都已经没有多大的新意了,只有将现有的体系打散与重组,解构与建构才能对刑法有更深层次的研究,对此给笔者留下很深的印象。所谓论文,其价值无非表现为内容和方法两个方面,本文在内容和方法上都有一定的独特之处,但相对于内容,本文或许更加侧重方法上的一种探索。本文所采取了正是这种打散与重组、解构与建构的方法去搭建文章的整体脉络。具体而言,本文并不是研究刑法总则中的一个概念,也不是研究刑法分则中的一个个罪,而是将聚众淫乱罪为主线,以“聚众”和“淫乱”作为两个关键词,以此为线索,如同两个钩子一般将刑法中两类词群勾起来,加以梳理,进行提炼,并且最终系统地、全面地、类型化地研究刑法中的“聚众”与“淫乱”,探讨其内在的关系及存在的相关问题。论文标题通常都含有动词,如“探讨”、“浅析”、“详论”之类,但本文标题用了“彻查”一词,也许不够规范,但笔者想用类似“彻查大案要案”的方法去将刑法中两类词群进行类型化研究,同时也把语义上的梳理作为研究的重要手段。所谓两组“词群”是指“聚众”词群与“淫乱”词群,“聚众”词群是指刑法总则与分则多次出现“聚众”的犯罪,“淫乱”词群则是指刑法中与“淫乱”类似的近义词,笔者将其归纳为“涉性动词”。本文在行文中将不断地进行刑法中横向与纵向的比较,例如“聚众犯罪”之间的比较,聚众犯罪与单位犯罪之间的比较,首要分子与主犯之间的比较,“淫乱”与刑法其他涉性动词之间的比较,聚众淫乱罪与其他犯罪之间的比较等等,笔者认为只要从比较中才能完整的认清“聚众”与“淫乱”的实质与界限。本文共分三章,第一章剖析“聚众”,第二章探讨“淫乱”,第三章研究二者之间的关系及其他。笔者之所以如此布局,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原因:第一、聚众淫乱罪属于复行为犯。聚众淫乱罪中聚众行为与淫乱行为均属于独立的实行行为,二者有机结合,相互联系,共同构成聚众淫乱罪的构成要件。第二、“聚众”与“淫乱”两个词都有较大的模糊性。何谓“聚众”?“聚”与“众”的关系何在?“聚众”中是否可以全部是首要分子?“淫乱”亦是如此,“淫乱”似乎天然带着一种强烈的贬义,象征着乌烟瘴气、群魔乱舞、不堪入目、丑态毕露等种种人世间丑恶的情形。但即使眼前浮现这么多“淫乱”的画面,笔者仍然很难通过具体的动作将“淫乱”加以描述,这个词仿佛是个只能意会而不可言传的动作,但是法律显然不能仅仅以“意会”为标准。第三、“聚众”与“淫乱”都属类型化的行为。“聚众”一词散布在刑法总则、分则及相关司法解释的条文中。聚众犯罪作为一类型的犯罪具有相当普遍性,聚众的概念,聚众的分类,聚众的比较等都将成为本文研究的重点。“淫乱”可归结于刑法中的“涉性犯罪”行为。将“淫乱”与刑法中其他“涉性犯罪”的动词进行比较将是本文的关键,同时从不同案例中去探讨“淫乱”的性质、行为、人数亦是本文的重点。综上,本文试图通过语义梳理的方式,以聚众淫乱罪为主线,将刑法中的“聚众”类行为与“淫乱”类行为进行比较研究,以获得比较之间的“火花”,以此希望为刑法理论研究,特别是方法研究上添一些“微薄”的砖瓦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