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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作为一种重要的行政管理手段,具有维护公共利益、合理配置资源的重要作用,必须配备完善的保障机制。随着社会经济高速发展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不断深化,行政许可事项的复杂性和专业性逐渐增强,改革重点逐渐向后续监管转移。但受到传统监管理念的影响,“重许可,轻监管”或“只许可,不监管”的现象依然普遍存在。现有的法律规范和监管手段已然无法满足现实需求,行政许可后续监管不能有效发挥保障作用。本文立足行政许可后续监管现状,对其实际运行中所遇到的问题进行剖析,试图在政府法治论语境下运用治理理论和回应性监管理论,构建一套监管程序明确、监管手段科学多样、法律责任明晰的行政许可后续监管机制。本文共分四个部分,主要内容如下:第一部分,阐述行政许可后续监管的基本理论。首先,本文在明确行政许可后续监管概念的基础上,对监管主体、监管对象、监管手段、监管程序和法律责任等要素进行分析,把握行政许可后续监管机制的基本内涵。其次,从个人、行政机关、社会和国家的角度分析构建后续监管机制的必要性。最后,以政府法治论作为后续监管机制的理论框架,运用治理理论和回应性监管理论对后续监管机制进行具体指导。第二部分,描述行政许可后续监管机制的现状。本文对《行政许可法》和其他法律规范中有关行政许可后续监管机制的规定进行梳理,总结出后续监管机制存在立法笼统,操作性差等特点。此外,根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中出现的新问题和新思路,归纳出行政许可后续监管机制的发展经验。第三部分,归结行政许可后续监管机制在立法、监管主体、监管手段、法律责任四个层面存在的问题。主要是监管程序和法律责任立法缺失;监管主体职责交叉,监管能力不足;监管手段有待优化;监管责任不明。第四部分,本文基于治理理论和回应性监管理论,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建议。立法层面,借鉴地方立法实践经验,对各要素进行详细规定,制定能够在全国统一适用的法律规范。监管主体层面,一是落实权责清单明确监管职责,二是搭建行政许可监管信息共享平台和完善异地抄告制度,实现行政机关之间有效沟通。监管手段层面,优化现有监管手段,落实信用监管,引入第三方专业机构参与监管。法律责任层面,一方面,借鉴“阳光审批”经验,明确行政机关监管责任;另一方面引入失信惩戒,制定分级监管策略。最后,优化个人举报制度,增强行政机关的回应性,规范行业协会,拓宽公众参与行政许可后续监管的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