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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0月9日朝鲜进行核试验,当年10月14日安理会为此通过了第1718号决议。这是朝鲜战争结束以来安理会第一次针对朝鲜通过经济制裁的决议。表面上该决议的通过说明中美两国作为常任理事国都同意安理会采取制裁朝鲜的措施。也就是说,中国不能无视朝鲜这种挑衅行为,开始与美国合作。但是,本文对这种看法提出疑问,本文首先探索冷战后在安理会框架下中美两国关系的一般特点,然后对于围绕着1718号决议中美之间磋商的具体内容进行个案分析。本文试图考察中美合作的详细内容并指出其限度。
1971年中国恢复安理会常任理事国的地位以来,一直强调安理会遵守尊重各国主权的原则。冷战结束后,随着人权干涉的增多,中国一边主张安理会应当体现多边主义外交的宗旨,一边使用弃权票而克制否决权滥用的方式来发挥灵活性。相比之下,冷战后美国倾向于把安理会机制看作自身单边主义政策的一种工具。美国重视发挥安理会进行人道主义或者反恐主义干涉的功能。必要时美国可以保持着强硬的态度,甚至能够摆脱安理会机制的限制,2003年伊拉克战争是个明证。于是,在安理会框架内出现美国以进攻性态度主导安理会机制而中国以守势的态度应对的互动模式。
在2006年1718号决议的通过过程中可以看出中美两国上述互动模式。为了应对朝鲜的核试验,美国提交了包括《联合国宪章》第七章41条(经济制裁)和42条(武力措施的法律依据)在内的决议草案,中国对此表示反对,建议只包括第41条而删掉42条。尽管美国对此同意并通过决议案,但是在安理会成员国对此进行解释性发言的场合下,中美两国合作的限度立刻展现出来。美国主张将该决议案的有关经济制裁的条款与美国单边主导的《防扩散安全倡议》联系起来,中国对此明确表示不同意。再次强调经济制裁只是解决问题的手段而已,不是目标。可见,围绕着对朝鲜经济制裁,尽管中美两国在表面上显得合作,但是在具体的磋商和执行的过程当中有不少分歧因素。这种在安理会框架内中美两国的互动模式,在2009年应对朝鲜第二次核试验的过程当中反复出现。
本文的论点是:在安理会框架内,中美两国之间的合作呈现了一种以美国持进攻性态度、起主导作用,而中国以守势性应对互动模式。这种模式对中美合作有一定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