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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犯问题的研究在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由来已久,自德国刑法学家费尔巴哈提出“不能犯”概念之后,各个国家刑法学界对于不能犯的理论研究一直延续至今。在国外,不能犯的理论研究在广度和深度上都很全面,理论学说也相当庞杂、繁多。然而,不能犯在我国的理论研究相对于其他国家来说不是很充分,且在立法上也没有相关的规定,一直没有引起学界的重视。直到新刑法修改后,不能犯的处罚问题与我国刑法的基本立场发展趋势不相一致,才使得不能犯问题引起了学者们的关注。从各国的立法和理论研究可以发现,不能犯有其存在的价值和意义。我国传统刑法理论将不能犯视为不能犯未遂,属于未遂犯的类型之一。即在我国不能犯都是未遂犯,是可罚的犯罪行为。随着国外刑法理论的影响,有的学者意识到了我国传统的不能犯刑法理论混淆了不能犯与未遂犯的概念,认为应将不能犯从未遂犯中独立出来,把不能犯分为可罚的不能犯和不可罚的不能犯,可罚的不能犯才是未遂犯中的不能犯未遂;同时,也有学者认为不能犯就是不能犯未遂,除了迷信犯之外,都应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由此可见,我国研究不能犯的问题首先要解决的就是不能犯概念的界定问题,只有理清基本的概念问题,才能从根本上把握不能犯相关的问题。本文旨在对不能犯概念界定清楚的基础上,分析国内外的立法和理论研究现状,重点对不能犯的危险性判断进行研究,最后借鉴国外的理论学说并结合我国刑法的基本立场认为我国应采取修正的具体危险说的观点判断不能犯的危险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