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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的犯罪都是对秩序的藐视,都会给社会和人民的利益造成危害。但相比之下,玩忽职守犯罪不仅现实危害严重,从国家根本的和长远的利益来说,其带来的潜在危害更为严重。因为它发生于国家的管理活动中,发生在行为人认识缺乏的状态下,一旦造成危害,将会给国家、社会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并严重影响群众对国家的信任。深入研究玩忽职守犯罪,以提高对该犯罪的打击效率,预防玩忽职守犯罪的发生,是本文写作的动机。 2005年,各级反渎职侵权局的挂牌,意味着反渎职侵权将被放在与反贪污贿赂同等重要的位置。此时对玩忽职守罪的研究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文章综合运用历史分析法、比较分析法等多种研究方法,在总结国内外立法经验及理论研究的基础上,通过对玩忽职守犯罪概念、构成、认定及刑罚的研究,发现立法缺陷,探索对构成要件的判断理论,以期对该罪的立法完善和司法认定有所帮助。文章约五万字,分为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玩忽职守罪概述。通过对玩忽职守罪的概念及其法律特征、犯罪学特征的分析阐述该罪的内涵,概述了我国玩忽职守罪的起源和历史发展。 第二部分:玩忽职守罪的犯罪构成,这是本文的重点章节。分四节对各个构成要件进行深入分析,提出立法建议和判断理论。经研究认为:玩忽职守罪的主体应当修正为“国家公务人员”。玩忽职守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主要客体是国家公务人员职务的勤政性原则和国家公务的正常进行,次要客体是公民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公共财产安全和社会主义市场秩序等组成的开放的客体群。玩忽职守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过失。玩忽职守罪的客观方面则主要涉及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