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毒品罪司法认定疑难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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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毒品罪目前仍存在诸如“明知”的推定、“运输”的内涵及既未遂标准的划分等司法认定疑难问题,需要进一步展开研究。经过较为充分的论证,认为:对于本罪主观方面中“明知”的认识程度,只需认识到运输对象是毒品即可,不需要认识到毒品的具体种类,只认识到运输对象属于某种违禁品,不构成本罪。对于“明知”的推定,应结合“主观说”和“客观说”的长处,以“折中说”进行判断。在进行本罪的认定时,犯罪目的应作为本罪成立的必要条件。本罪的对象认识错误,应该结合刑法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进行认定;对于本罪客观方面“运输”的内涵,认为运输空间距离的远近并非影响本罪成立的关键因素,只要这种空间位移具有促进毒品流通和扩散的功能时,即为本罪的“运输”;在罪与非罪的问题上,本罪与合法运输毒品行为的界限,可从运输主体、运输行为的目的和用途上进行区分。在本罪与一般违法行为的界限上,认为若有运输毒品的目的,即使只运输少量毒品,也构成本罪,而非属于一般违法行为。吸毒者携带仅供自己吸食的毒品进行运输属于一般违法行为。对于相关企业和单位未办理相关手续的情况下运输吗啡等具有多种用途的毒品,关键判断其是否具有将其流入非法渠道的目的,进而判断其行为的性质。在此罪与彼罪的区分上,关键还是在于犯罪目的的判断,为此可以联系行为人身份、具体运输行为的表现、在犯罪环节中所起的作用等进行综合认定;在本罪的既遂标准上,相较于其他学说,认为“起运说”既符合我国对毒品犯罪严惩的刑事政策,又能满足在不同的运输方式下对本罪既遂与否进行认定,故最为适合。关于本罪预备与实行之划分,关键在于“着手”的认定,认为应当采用“折衷说”观点,先从行为人的整体犯罪计划上进行审视,当“行为具有侵害法益的迫切危险时”才认定为本罪的“着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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