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十八大以来,随着一系列高官不断落马,暴露出我国腐败问题频发,并且呈现出愈演愈烈的趋势。当前我国的反腐工作进入深水区,反腐败问题已经上升为关系民族命运的问题,为了更有效地治理贪腐问题,我国相继出台了《刑法修正案九》、2016年《贪污贿赂解释》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变化,贿赂犯罪的内容和方式变得更加多样性、隐蔽性和新颖性,出现了诸如帮助贿赂、感情贿赂、信息贿赂、性贿赂、代替受罚贿赂等非财产性利益贿赂表现形式,给刑事立法与司法实践带来了不小的挑战。然而,我国现行刑法中关于贿赂的范围仍然被限定为“财物”,虽然有关司法解释将其扩大至“财产性利益”,但传统“财物说”及“财产性利益说”的贿赂范围已经不能涵盖新型贿赂犯罪的对象,也不能完全适应我国当前反腐败的工作。同时还有人打着人情往来的名义,实际上实施着贿赂犯罪的行为。所以当前对于非财产性利益及礼金是否能够纳入贿赂范围的争议也十分激烈。通过查阅关于贿赂范围研究的相关书籍和文章,学界关于此课题的研究仍未形成较为统一的观点。文章以贿赂的范围为切入点,围绕非财产性利益能否贿赂化进行了研究和探讨。第一部分从古今中外刑法中的“贿赂”范围的历史沿革入手,古代中国刑事立法一般将贿赂限定为货币,这与当时自给自足的封建经济发展有关,新中国成立前后,贿赂范围的规定也受古代传统立法的影响。放眼国外及我国港澳台地区,基本上都将贿赂界定为“好处”、“利益”等,比我国“财物说”的贿赂范围要广的多,这为我国扩大贿赂范围提供了有益的借鉴经验。第二部分是关于贿赂范围的理论学说及非财产利益贿赂的几种主要表现形式。首先对财物说、财产性利益说、利益说的内容进行详细论述并予以评析,笔者认为财物说和财产性利益说都有其自身的缺陷性,没有看到贿赂犯罪的本质,已不能完全适应我国当前反腐败斗争的发展。笔者赞同利益说的观点,认为应尽快扩大贿赂的范围,加大对贿赂犯罪的打击力度,以满足理论和司法实践的需要。接下来又列举了几种目前较为常见的非财产性利益贿赂的主要表现形式。第三部分是关于非财产性利益贿赂入刑的理由及立法设想。从非财产性利益贿赂符合贿赂犯罪的特征、不违反刑法谦抑性原则、符合新形势下打击贿赂犯罪的客观要求、符合国际立法趋势及履行公约义务的要求、通过法律解释的方式入刑不可行等五个方面阐述了非财产性利益贿赂入刑的必要性。笔者建议通过修改刑法条文的方式,将贿赂内容调整为“财物和不正当利益”,并对非财产性利益贿赂定罪量刑方式及刑罚制度提出了立法构想。第四部分是关于贿赂与礼金的关系,先从礼金的含义及特征入手,分析了目前对于礼金纳入贿赂范围的争议,主要是肯定说、否定说、区别对待说;再对2016年《贪污贿赂解释》第13条第2款进行解读,该解释通过将受贿罪构成要件涵盖面扩大,把国家工作人员收受和职务行为有关的“礼金”有条件地纳入了受贿罪的范围,回应了目前礼金化贿赂犯罪的新类型,使受贿罪的法网更加严密;最后通过典型案例对司法实务中关于收受礼金所遇到的问题进行分析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