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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商标权的取得采用自愿注册原则,未注册商标的存在状态是合法的。从法律层面来讲,对未注册驰名商标提供法律保护有利于弥补单纯注册原则的不足;从事实层面来讲,未注册驰名商标比普通注册商标具有更大的价值,受到侵权的可能性更大,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对未注册驰名商标提供法律保护有利于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有利于维护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有利于提升我国的国际竞争力,对其提供法律保护各国已达成共识,并且符合国际条约的相关规定。本文坚持不动摇现有的商标法律制度,通过强调未注册驰名商标保护的正当性和必要性,着眼于现有法律制度的不足,提出了未注册驰名商标认定的新标准,并通过继续使用权制度设计和相关法律的修改来弥补当前未注册驰名商标保护的不足。本文共分五部分:第一部分为“未注册驰名商标的基本问题分析”。该部分以国内外对驰名商标的概念界定为基础,引出未注册驰名商标的概念;深入分析了未注册驰名商标在我国应受保护的正当性和必要性;阐述了我国未注册驰名商标保护经历的从不保护且不得使用到不保护但可使用再到提供有限保护的三个阶段;界定了我国未注册驰名商标保护的范围,通过对未注册驰名商标保护的“世界标准”和“国内标准”的对比,提出了我国采用“国内标准”的正当性和可行性。第二部分为“未注册驰名商标的认定”。未注册驰名商标的认定是对其提供法律保护的前提,只有做好认定工作才能保证未注册驰名商标的保护能落到实处。该部分阐述了我国未注册驰名商标的行政认定和司法认定两种方式,并理清了两者之间的关系;明确了未注册驰名商标个案认定、被动认定和因需认定的三原则,明晰了需要进行驰名认定及不予认定的情形;通过借鉴世界各国未注册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并结合我国的具体实践,本文提出了我国未注册驰名商标认定应增加的新标准:商品或服务的品质、商标的显著性和相关价值。第三部分为“未注册驰名商标保护比较研究”。该部分旨在通过分析相关国际条约和国外立法对未注册驰名商标的保护,对我国未注册驰名商标保护的立法和实践提供一定的经验和借鉴。纵观世界各国,对未注册驰名商标的保护主要存在商标权和在先权两种模式,本文以德国和日本为代表,具体阐述了两种模式具备的优点和存在的不足。第四部分为“我国未注册驰名商标的保护”。该部分探讨了我国商标驰名而未注册的原因,并对我国未注册驰名商标的保护现状进行了深入分析,指出应当依照商标法的规定,坚持商标权注册取得原则,对未注册驰名商标仅提供相对保护,这是更加适合我国当前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更优选择。在此基础上,该部分还进一步提出了未注册驰名商标在保护力度、保护范围和行政救济手段方面的不足,并且指出其在实践中发生了异化现象,这些都是亟待解决的问题。第五部分为“我国未注册驰名商标保护制度的完善”。该部分针对我国未注册驰名商标保护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相应的解决对策。首先,赋予未注册驰名商标所有人继续使用权,对继续使用权行使的范围、条件和限制做出了相应规定,以此来平衡未注册驰名商标所有人与商标专用权人之间的利益。其次,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未注册驰名商标提供跨类保护。基于商标权注册取得原则,《商标法》对未注册驰名商标提供跨类保护存在困境,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宗旨和具备的开放性特征使得对其提供跨类保护具备可行性。再次,通过加强行政管理职能,缩短商标注册周期、赋予行政处罚权和提供相应的海关保护来完善未注册驰名商标的行政保护,使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共同发挥应有的效用。最后,本文对未注册驰名商标的异化现象也提出了相应的解决对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