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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信托制度自1979年恢复以来,信托业经历了多次的整顿和清理,但是信托业似乎陷入了一种放就乱、收就死的恶性循环。随着信托业在“一法两规”正式颁布并实施后,信托公司开始逐渐回归本源业务。短短几年内,信托公司结合跨资本市场的优势,对信托主营业务不断探索及创新,取得了令人刮目相看的优秀成绩。 如何让信托公司的发展更加稳定从而摆脱监管机构屡屡采用行政命令手段来制约公司业务发展的困境呢?中长期任何行业发展的轨迹看,行业内企业的发展从无序到有序,企业建立并逐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通过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公司不断促进企业的创新能力及对加强企业风险的控制,才能整个行业得到持续稳健发展也避免了监管机构过多的行政干预。那么信托公司应该如何健全公司治理体系,促使企业管理层高效地管理企业运营,为股东及资产委托人实现更有竞争力的资本回报率及投资回报率。本文的研究正是在这种背景下产生的。 本论文以对公司治理理论为基础,尝试采用利益相关者理论对中国信托公司的治理内涵进行了阐述。并通过对比及定量和定性分析法等方法研究信托公司特殊的治理体系,探寻信托公司如何优化及完善其治理结构。首先,本文介绍了公司治理的定义和理论基础。其次,就一般公司治理结构及信托公司治理的特殊性进行描述,分析信托公司的治理关系中因具有独特的资产受托人资格而出现了非传统的利益相关者。随后,对信托行业及案例公司的治理状况及水平进行对比及分析,分别涉及财务数据,管理规模,股权结构、股权控制力、独立董事设置、关联交易等方面指标进行深入地研究。最后对案例分析的重点进行总结并进一步讨论信托行业内治理普遍问题及对应的解决对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