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我国的制造业开始在国际对外贸易中扮演起越来越重要的角色。然而国内加工企业在贴牌生产过程中,如果贴牌生产的商品上所使用的商标与国内商标权人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注册的商标相同或相似,此时国内加工生产企业很有可能会遭到国内商标权人提起的商标侵权之诉。对OEM加工企业的这种对商标的使用行为是会否构成商标侵权,以目前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来说还没有比较明确的规定,理论界和实务界的观点也并不一致,这些都在某些程度上很大地影响到我国OEM地快速发展,为此有必要从理论角度和实务角度进行分析和研究。本文主要分五个部分论述:第一部分是对OEM中的商标侵权问题进行一个基本的概括描述,并对OEM中几种典型的侵权形态做介绍,从而初步了解OEM中商标使用侵权的背景。第二部分则为国内OEM中商标使用侵权的两个最为经典的案例分析,包括了2000年深圳法院审理的“耐克案”和2008年上海法院审理的“申达音响”诉“玖丽得电子”案。通过对两个法院不同的判决结果进行整理,进而评析其判决思路,发现其未能解决的问题。第三部分从商标基本功能的角度出发去探讨何谓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文章从商标的起源和商标的定义去发掘商标的基本功能,并提出标识功能是标志成为商标的前提条件,这些讨论也为下文的理论和实务分析做好铺垫。第四部分是文章的核心部分之一,从理论角度来分析OEM中对商标使用行为是否会构成侵权。在这一部分中通过对OEM合同性质的认定和对产品与商品概念的比较,并试图从商标法意义上来理解《商标法》第52条第1款中“使用”一词理应有的含义,并发现了立法上的不足之处。第五部分是从实务的角度分析OEM中的商标使用行为是否构成侵权。通过对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来探究混淆原则在OEM商标使用侵权判定中如何运用。区的立法经验做借鉴反思我国相关法律制度。经济和法律是互动的,经济政策影响着法律的制定和实施,而法律制定的合理与否又会反过来促进或阻碍经济的发展。本章节以现行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为例,讨论了我国目前对待OEM出口政策的法律制度是否合理,并对其他国家地区的相关政策法律作了引鉴来对比我国当下所需要一个怎样的OEM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