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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民事再审制度由于参照前苏联模式制定,国家权力干预诉讼的色彩浓重,强调了法院和检察院的法律监督权,忽视了当事人的诉权,导致再审程序运行机制存在缺陷,暴露出许多弊端。概言之,就是再审主体无限、再审条件无限、再审时间无限、再审审级无限、再审次数无限。使得终审不终,司法权威受到严重的破坏,再审制度的改革已是势在必行。 笔者主张以诉权理论完善我国民事再审制度,根据诉权理论,确认当事人的再审诉权,以再审诉权为基础构建民事再审之诉,以改革现行的审判监督制度。而诉权的研究在我国却不甚发达,公民诉权意志淡漠,确认再审诉权就有必要对诉权理论的相关内容进行讨论,以明确诉权和再审诉权的概念、性质及功能,从而得出任何诉讼,包括民事再审诉讼,其逻辑前提是人人享有诉权这一基本人权。故基于人权保护及现代法治理念的需要,我们应在民事再审制度中确认当事人再审诉权,以当事人再审诉权为基础,构建民事再审之诉制度。 民事再审之诉制度的内容十分丰富,笔者从诉权的内容及诉的要素角度考虑,着重讨论了再审之诉的九个问题,以期为构建我国民事再审之诉寻找理论依据。第一个问题是再审之诉程序的两阶段,再审程序与一、二审程序相比,多出一个法院发现和确认当事人提出的再审事由是否成立的过程,从而导致再审程序必然分为两个阶段或程序。如不对两阶段程序分别作出规定,则势必导致再审程序结构上的缺陷;第二个问题是再审之诉的标的,因再审程序存在二个阶段程序,故导致学界关于再审程序中存在一个还是两个诉讼标的之争,笔者认为当事人的诉讼标的只有一个即是当事人在原审诉讼中的实体利益主张;第三个问题是再审的客体,笔者认为再审客体仅为生效的裁判,不包括中间裁判。判决、裁定均应为再审客体。调解书不应作为再审的客体,一些特别程序及非诉程序的裁判,也不适宜作为再审的客体;第四个问题是再审事由,笔者从裁判根据不合法及裁判违背程序公正的基本原则两个方面进行了讨论,以期为再审之诉界定出合理、明确、操作性强的再审事由;第五个问题是再审的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