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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首制度做为我国刑法的重要制度,是刑事处罚惩办与宽大政策相结合的具体体现。对于督促犯罪分子自动投案,促进其改过自新,打击瓦解犯罪势力,迅速有效侦破案件意义重大。1997年刑法将犯罪后主动投案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认定为自首行为,目前最高人民法院虽然对自首的法律适用问题做出了一些司法解释的规定,但实践中的认定自首的问题繁杂,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的规定难以详尽覆盖,有些实务问题仍需深入探讨。笔者参考目前已取得的研究成果的基础上,主要针对在审判实践中遇到的存在较大争议的自首认定的如下问题展开讨论:1、交通肇事后的自首。《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了肇事者的义务,但不能以此否定交通肇事罪的自首。交通肇事后认定自首关键在于是否具有主动归案,如实供述的情节;2、形迹可疑型自首。此种情形自首是在传统自首的基础上发展起来,有利于进一步提高诉讼效益。但对“形迹可疑”、“主动交代”等词语的界定仍存在争议,需在司法实践基础上运用刑法学的相关理论准确界定,才能对此类自首做出全面的认定;3、翻供问题的自首。庭审阶段的翻供,特别是二审、再审的翻供不仅严重影响司法秩序,降低司法效率,还直接影响犯罪分子最终接受法律惩处的力度。对翻供问题能否界定自首,不仅是学术上的争议,更是一个趋待解决的实践难题;4、“双规”、“两指”期间的自首。“双规”、“两指”期间所采取措施的强度与刑事强制措施相类似,对于“双规”、“两指”期间的如实供述行为性质能否适用自首制度的相关规定处理,笔者认为应区别看待。针对以上四种情况,本文主要从自动投案和是否如实供述两方面展开分析,对实践中是否认定自首的各个理由分别进行了对比。从典型案例出发,充分运用审判实践经验和法学理论知识进行了论述。对符合自首构成要件的理由进行了吸纳,最终给出能否认定自首的结论性意见,并且提出了一些自己的想法和认为值得倡导的一些观点。希望能为司法实践中遇到以上情况是否认定自首提供些许参考和裨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