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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利用合同实施诈骗犯罪的问题日益严重,且犯罪手段复杂多变、危害巨大,给正常的经济贸易和市场经济秩序造成极大危害。1997年《刑法》修订时,为更好地保护市场经济秩序,《刑法》将合同诈骗罪从诈骗罪中分离出来,从而对“合同”这种交易方式给予更有力的保护。但是,由于《刑法》对合同诈骗罪的规定过于原则,而司法实践中行为人实施合同诈骗罪的行为方式又复杂多样,与诈骗罪、金融诈骗罪、合同纠纷之间在表象上又存在众多相似之处,这就给合同诈骗罪的认定带来更大难度。因此,虽历经10余年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的不断探索和实践,但仍在“合同”的界定、合同诈骗罪的“对象”、“非法占有”的司法认定等方面存在争议。本文从我国合同诈骗罪立法沿革和国外立法模式比较入手,探究我国合同诈骗罪的立法价值取向,并以之为理论基础,对合同诈骗罪中“合同”的界定、合同诈骗罪的“对象”、“非法占有目的”的司法认定等三方面问题提出自己的见解和认识。本文共分为四章,安排如下:第一章:我国合同诈骗罪的立法价值。研究合同诈骗罪的立法价值是正确认定合同诈骗罪相关问题的前提和理论基础。通过比较国外合同诈骗罪的三种立法模式,观察我国合同诈骗罪的特殊立法沿革,探究我国合同诈骗罪立法在保护财产权同时,更加强调对市场经济秩序的保护,且后者具备更加重要的保护价值。第二章: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问题研究。本章从引发合同诈骗罪“合同”内涵争议的原因出发,以合同诈骗罪的立法价值为根本出发点,分析合同诈骗罪中合同的内涵和具体判断标准,并据此对广义“合同”意义上的国家合同、民事合同、行政合同、劳务合同等四种合同能否成为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逐一进行分析。其中,有关劳务合同的分析引进了2011年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八)》的最新立法精神。第三章:合同诈骗罪的对象问题研究。本章以合同诈骗罪的立法价值为出发点,分析了作为合同诈骗罪对象的“财物”应具备的“具有使用价值和价值”、“处于市场流通环节”、“系合同诈骗罪中合同的标的”等三方面性质,并据此对不动产、非法所得物、违禁物品、知识产权等四类特殊财产能否成为合同诈骗罪的对象进行分析,重点对当前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大的财产性利益能否成为合同诈骗罪对象的问题进行了专门研究。第四章:合同诈骗罪之非法占有目的研究。“非法占有目的”是认定合同诈骗罪的重要构成要件,本章从刑法学界对“非法占有目的”的四种理解入手进行辨析,认为“非法占有目的”应当按照“非法所有说”进行理解;同时,分析了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大的“非法占有目的”产生的时间问题;最后,结合法律、司法解释中有关“非法占有目的”认定的规定,刑法学界有关“非法占有目的”认定方法的理论研究,研究认为合同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目的”应当从履行能力、欺诈行为、履行行为、财产处置方式、有无担责表现、未履行合同的原因等六方面要素进行推定把握,并明确了司法推定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