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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代位权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保险代位权指权利上的代位,一般又被称为代位求偿权;广义的代位权不仅包括权利上的代位,还包括物上代位权。本文仅就狭义的保险代位权,即代位求偿权进行论述。保险代位求偿权,是指当保险标的发生了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由第三责任人造成的损失时,保险人向被保险人履行损失赔偿的责任后,有权取得被保险人在该项损失中向第三责任方要求索赔的权利,保险人取得该项权利后,即可站在被保险人的地位上向责任方进行追偿。而海上保险代位求偿权就是海上财产保险中,海上保险人在支付保险赔偿金后的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害负有赔偿责任的第三人的求偿权的权利。 我国规定海上保险代位求偿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之间的法律规定的不统一,加上海上保险代位求偿权在理论上一直存在分歧,导致了在保险代位求偿权的取得条件、保险代位权的行使名义、不同情况下保险人保险代位求偿权的行使范围等问题上极大的不统一,这正是笔者选该题目的原因所在。笔者希望通过对该论文的写作,首先使自己对该问题有个比较全面的理解,要是能对有关保险代位权的研究能起到推进那将是万幸了。 笔者通过比较中国和英国有关海上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法律,在本文的第一章论述了海上保险代位求偿权的定义、法理基础、特征,在第二章论述了保险人海上保险代位求偿权的取得和在不同情况下代位求偿权的行使,在第三章中论述了海上保险代位求偿权的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