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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世界范围来看,上世纪60年代以来,劳务派遣机构的地位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不能完全满足劳动力市场需要的背景中渐渐凸显。特别是从1997年国际劳工大会上通过的第181号公约第一次赋予了劳动力派遣合法的地位以来,大部分发达国家陆续建立起相对完善的劳务派遣制度。在08年我国《劳动合同法》出台以前,劳务派遣这种舶来的用工方式已在中国蔚然成风,发展至今,劳务派遣已经成为一种快速发展并备受关注的就业方式。此前由于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予以规范,加之缺乏相应的监管,劳务派遣在促进企业用工方式转变、助推劳动力资源释放、化解企业用工制度性掣肘的同时,也成为部分企业用来规避法律风险的手段,这就导致了被派遣劳动者权益或多或少受到损害。为了制定严格规范,以实现劳务派遣行业有序发展,2008年《劳动合同法》一个亮点就是将劳务派遣收纳其中。但派遣实践中的问题并没有随着这部法律的出台而销声匿迹,被派遣人员同工而不同酬,用人单位千方百计逃避为派遣工缴纳社会保险义务等问题突出;企业用工范围突破法律对劳务派遣三性岗位的限定,甚至存在部分企业在三性岗位上长期使用劳务派遣工。劳务派遣制度的现实实践,完全背离了劳务派遣制度设立本意,这种实践状态损害了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更严重的是增添了社会不和谐的因素。劳务派遣制度实施以来的乱象已早为学界所诟病,本以为将劳务派遣纳入《劳动合同法》之后会使其步入法制的轨道,却不想08年以来的劳务派遣问题的严重性有增无减。于是,修法的呼声高涨,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修改决定全文剑指劳务派遣,以期扭转当前劳务派遣恶性发展的局面。但本次修法仍未能准确定位我国劳务派遣中的问题,在规范的方式和重点上仍存在偏差。在修法的背景下,我们有必要去探讨新法能在多大程度上解决我国劳务派遣制度实施中的问题,我们不得不去讨论本次修法会不会同08年立法带来同样的结果。劳务派遣派遣制度实施的本来目的是什么?立法者在将其纳入法律时是基于什么样的价值判断?我们有必要通过立法本来意图的分析来评析《劳动合同法》修正案中应“取”和可“舍”之部分。在这种背景和需求下来研究劳务派遣制度应如何去回到立法原意的问题就有了现实意义。本文研究的目的在于结合劳务派遣制度发展实践历程及立法和修法背景,厘清《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劳务派遣发展状况与存在的问题,分析我国劳务派遣制度的制度价值和制度追求,以及法律应当如何规制劳务派遣才能实现该制度的立法原意。为了使得劳务派遣能够走上正道,我们必须明确立法和修法的应有方向,讨论强化劳务派遣的行政管制是否是治标又治本的策略;规制不当派遣,我们应充分发挥各级工会在劳动者权益保护方面的作用,最后还应重视被派遣劳动者待遇的公平和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