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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会议事是民主的一种实践方式,议事规则是会议顺利进行的操作标准和程序保障。议事过程的规则设计以“程序正义优先于结果正义”为理论依据,以公正的程序、规范的过程作为推出公正结果的前提和保证。罗尔斯的纯粹程序正义理论恰好为议事程序的正义性提供了理论上的支持,在不设定正当性结果标准的前提下,通过公正程序的设定和遵守,来实现各方都认同的公正结果。议事之学起源于西方,悠久的议会传统为其提供了发育和成长的空间,经过漫长的发展过程,形成了各式各样的议事规则,其中以《罗伯特议事规则》最为完整、最具代表性。罗氏议事规则从程序的本源性价值出发,试图以中立、客观的程序规则来规范会议的各方面和各环节,让会议主体在公平、制衡、有序的竞争环境中达成意见的一致;并以程序的正义保证结果的民主和公正。罗氏议事规则以适用的普遍性和现实的操作性而著称,具体详细、直接面向会议实践的程序设计和例证表述为会议的顺畅进行提供了保障。在中国,首先从规则程序角度探索民主运行方式的孙中山先生,他第一个从学理上阐述了议事规则,将“议学”引入中国。孙中山非常推崇议事之学,并把议事规则上升到建国方略的高度,将其写入《民权初步》,详细地介绍了议事秩序、动议、讨论、表决、搁置、延期、付委、修正等诸事项,试图以如此详细的、技术化的民主程序来教化国民。议事之学经过清末、民国及新中国几个时期的实践,获得了一定程度的发展,目前,人大及常委会议事规则已初步形成自己的系统。当然,不可否认的是,现行的议事规则仍存在问题与不足,需进一步完善。 本文以罗尔斯的程序正义论为理论基础,以《罗伯特议事规则》为标准规则,重点介绍议事规则在中国的沿革过程、现状以及目前人大及常委会议事规则中仍存在的问题和解决对策。通过文本梳理和比较分析,一方面呈现出来议事规则理论和中国人大及常委会议事规则的全貌,为今后相关研究提供必要的参考;另一方面检索出目前人大及常委会议事规则现存的问题与不足----集中表现为“概而不全、简而不详”。例如,在议案提出、修正案、审议过程、发言和表决规则等方面的内容设计太过简略概括、不够全面详细,而且已经列入其中的程序规定不够详细、缺乏实践操作性。因此,有必要借鉴《罗伯特议事规则》及其他国家或地区的议事规则,并结合中国的国情与现行制度安排,给出完善人大及常委会议事规则的举措。针对人大及常委会议事规则现存问题与不足的特点,从细化规则和补充规则两个角度来提出完善人大议事规则的方案,这对于推动程序民主的进程具有积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