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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激励和人才激励是政府和企业等各类组织维持竞争地位和保持竞争能力的关键所在。一般而言,政府和企业等各类组织会设置一些“奖励”对下属机构(部门),企业或者个人进行激励以实现相应目标,他们在选择资源分配方案时,需要考虑不同方案给竞争的参与者带来的影响以及他们的均衡选择。竞赛理论是分析这类问题的重要工具,奖励机制的合理设计可以有效提高资源的利用效率和激励效果,显著促进社会创新。在微观经济学理论研究中,竞赛一般被定义为如下情形:参赛者通过努力做出业绩而相互竞争,目的是为了超过对手而赢得某种奖励。在现实世界中,竞赛或与之类似的现象非常普遍:公司为中标而进行的投标活动;学者为获得科研基金而进行的科研竞争;企事业单位中若干个候选人为获得晋升而进行的竞争行为;企业或组织内部科研团队间的专利竞赛;各种入学或入职考试竞赛;总统选举;体育比赛和选秀竞赛;同时也包括国家间的军备竞赛、战争等等。这些情形都可以被纳入竞赛理论的研究框架。竞赛组织者花费一定的资源作为“奖励”以激励参赛者做出业绩,其目标一般为最大化参赛者的总业绩,或是最大化获胜参赛者的个人业绩。为了实现组织者目标,竞赛设计者(如政府等各类组织管理者)需要考虑如何设计奖励和选择竞赛规则,以激励参赛者做出更多业绩。本文采用经典的竞赛理论研究框架,讨论不同竞争环境下的最优奖励设计和奖励分发机制问题。依次从绝对业绩与相对业绩奖励的结合设计,基于参赛者身份的最优歧视奖励设计,多个奖励条件下的多阶段奖励分发机制,以及多个奖励条件下的非单调奖励分发顺序四个维度对激励问题进行深入研究,通过对这些研究结论的单独使用或混合应用,以期为政府及企事业单位制定激励制度提供理论支撑和指导。具体来讲,本文的主要内容和结论如下:第一,绝对业绩与相对业绩的奖励设计。作为常用的激励机制,最优合同机制在现实中应用广泛。本文通过对比最优合同机制,研究该竞争环境下的最优竞赛机制,通过合理的奖励设计,寻找最优的激励制度。在最优合同机制中,参赛者的最终收益与自身的绝对业绩相关,与其他参赛者的业绩无关。在不完全信息下,高能力参赛者有动机将自身伪装为低能力者以获得更高收益。本文通过引入竞赛机制来规避信息不对称导致的逆向选择问题。具体的,两个异质参赛者的能力在竞赛前是私人信息,一个基础合同签订后,竞赛产生的竞争效应将激励参赛者识别对手的效率类型,参赛者在竞赛机制中需要超越同级竞争对手才能获得更高的收益,这样的制度安排可以激励参赛者做出较高业绩。同时,不完全信息下,如果允许参赛者与竞赛组织者协商奖励的大小,那么存在一个有效的竞赛机制,该机制能够激励参赛者做出完全信息下对应的最优业绩水平。研究发现在一定条件下,竞赛机制可以更好地缓释不完全信息导致的逆向选择问题,进而使竞赛组织者获得更高的利润。最后,从竞赛组织者的视角,本文给出了最优的竞赛机制。通过将竞赛机制和最优合同机制进行对比研究,可以进一步发现竞赛机制的优势,也进一步证明竞赛中实施(倾向于强者的)偏袒策略对总业绩是有益的。第二,基于参赛者身份的奖励设计。已有文献的传统智慧告诉我们,如果允许根据参赛者身份进行歧视性的奖励设置,那么竞赛组织者应该偏袒较弱的参赛者。这样的奖励设计可以激励弱者,进而在均衡中促进强者做出更多的业绩。本文考虑两个成本异质的参赛者,竞赛组织者选择最优的奖励设计来实现业绩最大化。本文的分析结果在一定程度上肯定了已有文献的预测,但在某些环境下也得到了非常不同的结果。分析发现:当且仅当竞赛的识别能力比较高时,最优的歧视性奖励配置才应该是偏向弱者的,即只有当竞赛本身的误差较小时,最优的奖励配置要求较弱的竞赛者获胜后得到较大的奖励;而当竞赛本身的误差较大时,最优的奖励配置要求较强的参赛者获胜后得到较大的奖励。背后的经济学解释是:现实中企业组织或者个人在竞赛中,即便是做出了较高的业绩,但仍然有失败的可能。当竞赛活动(如研发)的挑战较高,难度较大时,竞赛本身包含的较大的不确定性缩小了参赛者之间的异质性对竞赛结果的影响,即二者获胜概率的差距降低。这不利于高能力参赛者,某种程度上有利于低能力参赛者,二者的努力动机都降低了。因此相较于低能力者,给予能力较强的参赛者更多的激励,资源的利用效率更高。故在奖励配置中,偏袒高能力参赛者是有利的。相反,如果竞赛活动的挑战较低,难度较小时,高能力参赛者的获胜概率较高,低能力参赛者失去了努力动机,这导致高能力参赛者在均衡中也以相对较低的动机做出业绩。此时如果偏袒高能力者,将加剧参赛者间的异质性,不利于激励业绩,竞赛组织者偏袒弱者更优。第三,多奖励下的多阶段奖励分发机制。竞赛中多个奖励的发放可能是通过多个阶段发放的,本文考虑了现实中最常见的赢家离开式竞赛和输家离开式竞赛,两种机制的激励效果都优于单阶段竞赛。对比三人参与的两种机制,当竞赛识别能力足够高时,赢家离开式竞赛优于输家离开式竞赛;当竞赛识别能力较低时,输家离开式竞赛更优。在更一般的模型中,从奖励的数量上看,当奖励的数量较少时,输家离开式竞赛可能更优;当奖励的数量较多时,赢家离开式竞赛可能更优。这是因为单个奖励可以在多阶段奖励中不断激励参赛者,在输家离开式竞赛中,最大的奖励在所有阶段都激励参赛者。而在赢家离开式竞赛中,最大的奖励只在第一阶段激励参赛者。为了实现最优激励,竞赛组织者可以选择奖励的数量和竞赛机制。这些结论的发现丰富了政府等各类组织管理者提高资源利用效率的方法。第四,多奖励下的非单调奖励分发顺序。现有文献只讨论了单调的奖励结构对应的均衡,而现实中的奖励结构可能是复杂的,既可能是单调的,也可能是非单调的。本文首先从均衡存在性角度讨论不同奖励结构下的均衡特征。研究发现,非单调奖励可能引致出最大的总业绩,而且当已有文献关注的纯策略均衡不存在时,本文构建了一个二元混合策略均衡。研究发现,为实现竞赛组织者的目标,非单调奖励结构在一定条件下是更好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