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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籍税制度是高收入群体名义税负较重、经济全球化、国家财政压力三重作用下的产物:高收入群体适用较高的边际税率,避税动机强烈;经济全球化促进资本、技术和劳动力的全球流动,给高收入群体操纵税收居民身份避税创造了条件;纳税人变更税收居民身份、转移应税资产的行为会直接带来税基规模的变化,影响国家财政收入。退籍税,是针对因纳税人移民他国或变更国籍等行为使居民纳税人身份发生变化,导致其应税财产及所得脱离本国税收管辖权范围的特殊税收安排。具体是指,在纳税人变更税收居民身份时,由税务机关清算其所得及财产,并对已孳生但尚未变现的资本收益提前征收所得税或者保留对将来所得的课税权。退籍税制度具有以下几方面特征:退籍税是一项“从富而征”的制度,纳税人通常仅为特定资产或总资产超过一定规模者;计税依据主要为未实现的资产收益;税收要件具有从属性,适用对应的直接税的相关规定;递延纳税形式丰富。这项制度是发达国家为打击避税行为、防范资产外逃而制定的特别税收政策,对于维护国家税收主权、促进社会公平有重要意义。近年来我国富裕人士移民及资产转移规模和增速惊人,不利于经济稳定发展和社会公平的实现,也侵害我国的税收主权,造成税收流失,损害社会公平。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发展所释放的巨大红利将可能随着富裕人士的移民潮而离开中国。怎样延缓或控制我国现阶段的富裕人士的移民潮就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退籍税则为我国应对富裕人士的移民潮及其衍生问题提供了一个行之有效的应对之策。目前,国内对退籍税制度的研究仍处于起步阶段,国内学者在讨论该制度时,对于退籍税的名称、性质、制度定位、课税对象等均存在争议。国内研究成果主要停留在国际经验总结和政策规律探究层面上,尚未从国内法的角度分析退籍税实施的理论基础,如何具体实施退籍税等重要问题进行深入的讨论。本文将在前人的基础上进一步研究退籍税制度,解决以上问题。笔者将重点介绍美国和欧盟的退籍税制度,为我国将来引入退籍税制度提供经验借鉴,具有现实意义。从税收主权原则和税收公平原则角度分析我国实施退籍税的理论依据,具有理论意义。本文采用文献研究法,通过对退籍税的国内文献与国际文献的检索,尽力穷尽与本文选题有关的文献资料,从而全面的了解其他学者对退籍税研究的现状,使本文更够在前人的研究基础上更上层楼。同时,本文将国际上纷繁复杂的退籍税制度根据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和课税对象两个要件区分四种不同的规则进行研究。每个国家的退籍税制度或者针对纳税人离境的某一具体规定必将落入四种规则中,类型化研究将会使本文的研究成果具有更长的有效性,并且该分类创设本文的研究背景,为行文提供便利。本文共包括四章,第一章旨在引出问题并划定本文的研究对象:分析我国目前富裕人士移民、资产转移的现状和后果,厘清退籍税的名称,明确退籍税的制度定位,并根据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和课税对象两个要件对退籍税制度进行分类,明确本文的研究对象为狭义退籍税和追踪税,为后文进一步研究奠定基础。第二章着重介绍了美国与欧盟的退籍税制度,分析美国与欧盟的退籍税发展现状与特征,对比分析其背后不同的法理支持。从纵向时间角度梳理了美国退籍税制度的发展历史,从横向国别角度分析欧盟国家在欧盟委员会和欧盟法院的指导与影响下的退籍税的发展现状,力求为我国将来实施退籍税制度提供横向与纵向两个维度的经验。第三章是我国实施退籍税制度的理论分析。一国应享有获取于该国的财富及其孳息的税收管辖权,但若无退籍税制度辅助,只要居民纳税人持有的资产存在未实现收益,居民纳税人身份变动会使退出国被动让渡一部分所得税的税收管辖权,便会带来退出国个人所得税流失,导致退出国与目的国之间税收管辖权的分配不公平。退籍税制度有助于促进国际税收管辖权在退出国和目的国之间公平分配,维护了退出国的税收主权。退籍税制度符合税收公平原则的要求:一方面,它促进了纳税人之间的横向公平与纵向公平;另一方面,在具体的退籍税制度下,对未变现的资产收益征收所得税事实上不会伤及资本,抑制市场活力,符合国家与纳税人的税收公平的要求。第四章提出我国引入退籍税的初步构想,退籍税制度作为个人所得税的补充,税制要素从属于个人所得税,应注意不加重纳税人负担。我国应根据国情设置适当的富裕纳税人测试,应采取狭义退籍税,并根据目的国的不同情况适用递延纳税规则和税收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