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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搜集的判例大多为新中国成立以后的1956-1964年间,根据学术上普遍认可的观点,这一时间段正好处于新中国成立以后法制曲折探索和发展的阶段。这一阶段,新中国承继了前一阶段已经奠定好的农业、工业基本体系,同时又在积极探索如何发展社会主义,虽然道路出现了曲折,却为未来法治的发展提供了借鉴经验。 引言部分主要阐述了研究1956-1964年重庆惩治破坏生产犯罪的目的、研究综述、理论意义及实践价值等,本文的研究创新点体现在资料来源,研究状况以及研究方向上。 第一部分主要从概念出发,对破坏生产犯罪进行了定义,同时与当今法律相似概念进行了比较辨析。由于历史的局限性和法律制度的不完善性,破坏生产犯罪在当时并无明文法律规定,是根据本文搜集的资料所整合的一类犯罪,因此,这些罪名并没有完全被现行法律继承,即使是罪名相似的破坏生产经营罪也并不完全相同,本文正是从构成要件方面进行了比较辨析。 第二部分主要是介绍的1956-1964年间惩治破坏生产犯罪的历史背景,包括社会背景和法制背景。社会背景又分为了国内背景和国际背景,国内背景对国家出台的各项生产政策进行了梳理,国际背景则是阐述苏联和西方国家对我国生产和法制的影响。法制背景则简单叙述了建国初期我国颁布了哪些法律及惩治破坏生产犯罪的法律依据。 第三部分主要是介绍了1956-1964年重庆市江北县惩治破坏生产犯罪判例的特点。这些特点不一而足,仅从罪名分类、犯罪构成及定罪量刑等方面由浅入深地进行了分析。首先根据判例搜集的罪名进行了分类说明,然后对破坏生产犯罪的主体、侵犯对象、犯罪事实、定罪量刑等方面的特点进行了分析。 第四部分则通过对上一部分的梳理,得出惩治破坏生产犯罪的积极影响,并找出其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从而得出启示。虽然有些政策过于激进产生了不良的影响,但我们应就其所处环境全面地进行评价,汲取其中的精华,摒弃不符国情的观点。 结语部分则通过对社会生产和法制密切关系的历史回顾,以此为鉴,展望未来,只有依法治国才能实现国家富强的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