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既可对综合判断对被告人、罪犯适用非监禁刑罚是否符合公共安全价值,是否有利于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预防再犯,是否能实现有效监管等提供依据,又能为社区矫正执行机关了解矫正人员的全面情况,有针对性地制定矫正方案、确定矫正小组,正确、充分实行行刑个别化打下基础。《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四条是目前我国社区矫正调查评估的适用依据,因其法律位阶不高,规定又太过原则笼统,实际操作性不强,导致社区矫正调查评估实践中的诸多问题难以解决,有待进一步研究并提出完善思路。本文分三个部分对社区矫正调查评估进行研究,共约二万三千字。第一部分是社区矫正调查评估的理论概述。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四条分析社区矫正调查评估的启动方式、启动主体、执行主体、调查评估内容,提出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是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受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或监狱的委托,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罪犯的人身危险性、社会危害性和矫正条件进行调查了解,形成评估意见提交委托机关的活动。对社区矫正性质的前置程序说、社会调查说、人格调查说进行辨析,提出社区矫正调查评估的实质是调查评估一体化,调查服务于评估。刑法新派理论中的犯罪原因多元论、人身危险性理论、行刑社会化理论等是社区矫正调查评估制度的正当性根基。第二部分是对四川省X县社区矫正调查评估工作的实证考察。通过分析四川省被告人调查评估分值表、罪犯调查评估分值表、X县社区矫正机构设置和队伍建设情况,近年社区矫正调查评估相关数据,指出社区矫正调查评估存在机构和人员性质不明、专业性不足、内容不统一、措施单一、程序粗糙、时限不足、标准欠科学等问题。这些现实问题的存在,大大制约了社区矫正实践的纵深发展,有待在揭示问题的基础上予以认真对待。第三部分是社区矫正调查评估的完善建议。针对第二部分提出的问题,建议在程序上设置调查评估为社区矫正前置程序、调查评估时间不计入审限、建立不予采信评估意见理由说明及反馈制度;在主体上社区矫正机构实行垂直管理、建设调查评估专业队伍、将调查评估社会工作者纳入事业编制;在内容上科学设定人身危险性预测因子及人身危险性与矫正条件的分值比例、按犯罪类型分类设置适用调查评估量表、明确调查评估受访对象的类型和数量等,从而为社区矫正的规范化运行提供可行性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