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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古民族有着悠久的法治传统。蒙古法在长期的历史交往中,吸收其他民族优秀法制传统,形成了独具特色的法律体系,成为中国统一多民族国家法律文明史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元朝是蒙古统治集团入主中原后建立的封建王朝,疆域“北逾阴山,西及流沙,东尽辽左,南越海表”,是中国历史上疆域最为辽阔的政权。元朝境内有众多不同宗教信仰、政治经济制度、风俗习惯的民族。为了巩固政权,元朝统治者以“祖述变通,附会汉法”的法制思想,在保留蒙古旧制的同时,吸收了中原传统法律制度和回回法,按照“尽收诸国,各依风俗”的原则对境内各民族进行统治,从而形成了独特的“南北异制”多元化特点的法律制度。这种具有多元化的法律制度在维护元朝这个统一多民族国家的社会稳定、经济发展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国内外学术界对元代法制史进行了大量的研究,发表了诸多研究成果。但由于史料缺乏、阅读难度大等多种原因,元代法律制度研究,尤其是刑事诉讼法律制度的研究尚未达到应有水平。系统地研究和阐述元朝法制的法源、本质、作用、内涵及司法审判制度的论著目前并不多见,从部门法的角度研究元代法律制度的论著更是寥寥无几。 本论文通过对元代刑事诉讼制度的渊源、诉讼机关、证据制度、诉讼程序、司法官枉法裁判的法律责任等进行研究,尝试对元代刑事诉讼制度进行挖掘、总结,以丰富这一领域的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