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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想与表达两分原则,是指版权法只保护作品中思想的表达,而不保护思想本身。根据该原则,人们可以自由借鉴、参照、使用他人作品中的思想,并以此为基础进行自己的创作。长期以来,该原则作为划分版权法保护范围的重要标准,为各国版权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直至立法所认可。但思想与表达两分原则各自概念的模糊,加之司法实践中思想与表达各种区分标准的零乱,使得对具体作品中的思想和表达的界定十分困难,该原则并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随着技术的发展,各种新型的作品形式不断出现,版权客体的扩张挤压了公有领域的空间,打破了版权领域内的作者对其作品的专有权与任何人不得主张权利的公共资源之间的平衡。在现实中,思想与表达两分原则所固守的版权法保护的标准,在各国的判例和立法中被不断突破,这样就更凸显了在版权扩张的语境下明析思想与表达两分原则的迫切性。
本文从思想与表达两分原则的起源着手,始终把握版权法的宗旨--维持作者的专有权与公有领域的利益平衡,通过回顾思想与表达两分原则的确立的历史,证实该原则对传统作品保护的历史渊源。进一步通过对司法实践中案例的分析,认识到思想与表达两分原则的局限性,接着通过对版权扩张的各种表现的描述,引出思想与表达两分原则在新的语境下所遭受的冲击,进而重新审视思想与表达两分原则,通过分析各国判例和现实的需要,认识到保护特定思想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最后提出版权保护范围的重新建构。通过全文四个部分的分析和阐述,表明了思想与表达两分原则在版权扩张条件下的滞后性和局限性,引发了人们思考如何在维持版权利益平衡的前提下,在实践中合理的理解并运用思想与表达两分原则。
通过全文的论述,笔者认为,在传统的版权的保护范畴只限于文学作品和艺术作品条件下,思想与表达两分原则作为划分版权保护对象的标准,确实有着积极作用。但随着时间的推移,思想与表达两分原则自身的缺陷表现得愈加明显,其作为版权法保护对象的“帝王标准”的作用受到质疑。在信息化和数字化的时代,计算机程序、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创意等新的作品形式使得该原则遭遇了前所未有的挑战。版权客体的不断扩张,使得版权法保护的范畴一步步地突破了思想与表达两分原则的理念--仅对作品中思想的表达的保护,而在一定范围和程度上对思想本身提供了保护。笔者主张,应在新的条件下构建一个合理的版权保护模式,也就是抛弃严格的思想与表达两分原则,具体表现为一方面坚持思想与表达两分原则作为划分版权保护对象的主要标准,另一方面应该对作品中特定的思想提供版权保护。对于应受版权保护的思想,笔者主张通过三个因素将其特定化,这三个因素分别为该思想的经济价值、该思想对作品创作的影响、保护该思想对公众利用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