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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贿赂犯罪中,行贿罪与受贿罪属于对合犯罪,行贿犯罪会直接导致受贿犯罪。在我国长期的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的过程中,对于行贿犯罪一直以来都表现出宽宥的态度,行贿罪与受贿罪不仅在刑罚的设定上差异较大,司法实践中受贿犯罪的发现率和查处率也远远超过行贿犯罪。普通大众也没有充分认识到行贿犯罪严重的的社会危害性,以至于有部分人甚至给予行贿人谅解与同情。从以上事实可以看出,“重受贿轻行贿”的观念在我国表现的十分明显。但是,司法实践中以对行贿犯罪的宽容来换取对受贿犯罪的惩处的通行做法,非但没有减少受贿犯罪的发生,反而导致行贿行为屡禁不止,更加猖獗。行贿行为对党和国家的廉政建设以及社会经济秩序的破坏是极为严重的,加大对行贿犯罪的打击力度迫在眉睫。目前,我国行贿罪在立法方面仍然存在不少的问题,需要进一步加以改进和完善。立法方面存在的问题主要在于行贿罪的犯罪构成还存在很多缺陷,如贿赂对象范围较窄,“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存在不合理,规定的行为方式较为单一等等。刑罚结构也存在一些问题,如不完善的罚金规定,不均衡的刑罚配置,资格刑的缺失等等。除此之外,特别从宽条款也存在争议和缺陷。我国行贿罪立法从历史发展的过程来看已经有了显著的进步,但存在的种种问题不利于对行贿犯罪的惩治,甚至会对整个社会的和谐与稳定产生消极的影响。通过对我国当前行贿犯罪的立法和司法现状的分析,并结合《刑法修正案(九)》,以及行贿罪立案标准、行贿案件解释、检察院立案标准等相关文件,可以看出我国打击行贿犯罪的力度正在逐渐加大,实践中广泛存在的“重受贿轻行贿”思想也得到了扭转,正在向“行贿与受贿并重”、“严惩行贿犯罪”的方向转变。但是还是有大量的行贿人逃脱了刑法的惩罚,继续损害国家利益和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行贿犯罪打击不力现象是由多方面的原因导致的,本文从刑事立法的角度出发,详细阐述了行贿罪在构成要件、刑罚结构、特别从宽条款这三个方面的不完善之处,在构成要件上主张废除“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要件,扩大“财物”的范围,增加行贿方式的种类;在刑罚结构上主张完善罚金相关规定,均衡刑罚配置,增设资格刑。除此之外,保留特别从宽条款并限制适用该条款。笔者对有关行贿罪的争议性问题发表了自己的看法,同时也借鉴了其他国家和地区以及国际组织有关行贿罪的立法。总之,行贿罪立法的发展与完善是一项耗时长且任务重的工作,涉及到各种利益的分配和要件的整合,需要循序渐进、逐步深入。我们要在遵循行贿罪立法一般规律的基础上,充分参考和吸取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有益经验,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旗帜,立足于现阶段中国社会法治建设的现实情况,逐步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行贿罪立法体系。希望在不久的将来,我国行贿罪的犯罪率能够迎来大幅度的降低,整个贿赂犯罪的发生能够得到有效的遏制,还社会以清明的风气,让每一个人都能切身感受到社会主义法治的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