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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07年1月实施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规定,关联交易是指关联方之间转移资源、劳务或义务的行为,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关联交易普遍存在于全世界的资本市场,不论是市场发展较为完善的发达国家,亦或是发展中国家。关联交易的盛行有其必然的客观原因,它可以节约交易费用,提高企业市场竞争力,加速企业资金流动,形成规模经济。但是由于企业对利润最大化的追逐,关联交易的作用被扭曲,其目的也发生了质的变化,如利润操纵,粉饰业绩等。本文以我国的关联交易为样本,对关联交易操纵利润问题进行了研究。我国的上市公司大都是由国有企业改制而来,一股独大的股权结构,使得上市公司与母公司必然存在着错综复杂的关系,他们之间的关联交易尤为突出。而关联交易操纵利润不仅使上市公司的独立经营能力受到威胁,同时也侵害了中小股东、债权人以及国家的利益。对于审计部门以及证券监管部门的监管提出了挑战。为此,我国从1997年以来陆续出台了一系列的规章制度对关联交易加以规制,从《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到2001年颁发的《关联方之间出售资产等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再到2006年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但是,关联交易操纵利润的现象并没有得到有效制约,本文对2005年至2007年的沪市A股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数据进行了整理,发现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次数和交易金额成高速上升趋势,其交易形式也变得更加复杂和隐蔽。
上市利用关联交易操纵利润造成了诸多方面的问题,其原因也是多方面的。笔者从主客观两个方面进行了分析。主观方面的原因主要有:配股动机;增发新股的动机;上市公司免予被摘牌的动机;降低对价水平。这些是上市公司由于利益的驱使,造成了关联交易操纵利润的发生。客观方面的原因是:关联交易信息披露不完善;公司内部治理机制的不合理;审计部门缺乏独立性以及证券监管缺乏力度等。这些立法上的不到位,为上市公司操纵利润提供了可乘之机。
通过对上市公司利用关联交易操纵利润的交易形式以及其产生的原因进行阐述之后,本文从会计准则、公司治理、外部监管三个角度出发,提出了抑制关联交易操纵利润的几点建议。从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角度讲,其主要建议有:规范关联方的界定;规范定价政策的披露;完善关联交易对财务状况影响的披露;加强关联交易的及时披露和完全披露。完善公司治理的建议有:优化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完善独立董事制度和监事制度。从外部监管角度来讲,主要包括加强注册会计师的审计力度和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力度。以上建议希望有助于健全上市公司利润操纵的防范机制,有利于现有会计准则和其他法规的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