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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重复起诉制度是民事诉讼法体系中一项重要的制度,2015年《民事诉讼法解释》首次对这个问题做出了具体的规定,为其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提供了统一的标准,但是其涉及到的众多民事诉讼法理论使得其仍有深入探讨的可能性。禁止重复起诉制度适用的关键在于重复起诉要件的识别,本文以重复起诉识别要件为视角,对禁止重复起诉制度进行分析,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部分主要是关于禁止重复起诉的概述。首先,对禁止重复起诉的概念进行明晰,以期廓清禁止重复起诉的范围;其次,从理论来源中寻找同禁止重复起诉相关的问题;最后,从诉讼的价值理念角度入手,论述禁止重复起诉规则的重要性。第二部分是从相关诉讼理论的角度对禁止重复起诉的识别要件进行分析。根据禁止重复起诉的概念,我们可以得到其有诉讼系属和既判力的消极效力两方面的效力。这一部分主要分析了这两方面效力对判断重复起诉的时间、主体和客体方面的影响。第三部分阐述了日本和美国两个国家法律中与判断禁止重复起诉相关的理论。日本法分为以诉的要素和以禁止重复起诉的制度目的为标准的两种识别方式;美国法中虽然没有明确的禁止重复起诉制度,但其“排除规则”发挥着与禁止重复起诉相同的作用,包括请求排除和争点排除两个方面。通过了解其他国家禁止重复起诉的相关规定,希望可以对我国重复起诉识别要件的完善有所助益。第四部分主要是以法律规定为基础,对我国重复起诉的识别要件的现状进行分析并提出完善意见。一方面,对《民事诉讼法解释》中关于重复起诉识别问题的规定进行详细阐释和分析,第一,结合既判力主观范围的理论对重复起诉主体要件进行分析,包括一般当事人、诉讼中的第三人、诉讼继受和诉讼担当等问题;第二,详细介绍了学界关于诉讼标的的各种理论,并分析每种理论对于判断重复起诉的影响,同时结合我国的司法判决分析我国重复起诉的司法实践中是如何认定诉讼标的的;第三,从诉讼请求与诉讼标的的关系入手,结合案例阐释部分请求和后诉诉讼请求实质否定前诉两个问题。另一方面,从诉讼标的和争点共通性两个方面对重复起诉识别要件进行完善:第一,不囿于诉讼标的学说,通过诉的类型,来对诉讼标的进行判断;第二,引入对争点共通性的判断,以期更加契合禁止重复起诉中后诉实质否定前诉的制度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