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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市场经济正处于飞速发展的时期,行业协会发挥的积极作用也日益显著,成为学者们探讨的热门话题。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将行业协会纳入了垄断行业的规制内。但并没有进行专题规定,只是较为零散的出现在各章中,在司法实践中给法院和反垄断执法机构的执法活动带来较大的困难。 行业协会并不是作为竞争主体参与市场经济活动的,但其作为联接企业与市场的重要主体,发挥的强大作用是毋庸置疑的。行业协会作为一个企业联合利益代表的非营利性组织,其成立的根本目的是以提供各种服务的方式为会员企业排忧解难,抵制侵害行业利益的垄断竞争。故我国《反垄断法》对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大多为原则性的规定,其实践的操作性较弱。 本文第一部分通过阐述行业协会的定义、特征、功能等方面对行业协会有一个全面论述。行业协会在市场经济中所扮演的角色越来越重要,发挥着巨大地功能。 本文第二部分针对行业协会的垄断行为及其危害进行阐述。同时结合一些实践中的所产生的案例,对行业协会的具体现状做了详细概述。行业协会对促进企业和市场经济的发展有着重要作用;但另一方面,有可能利用其在企业中的权威地位,于市场竞争中对限制竞争起到反作用。 本文第三部分对我国反垄断法中有关行业协会的的规定进行叙述,同时指出我国法律中的不足,借鉴美国、欧盟、日本等国家的经验,对如何完善行业协会的相关法律规定、法律制度作出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