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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国法院系统正逐渐掀起一股“诉调对接”热潮。“诉调对接”不是法学术语,而是对实务操作的概括,是指诉讼方式(包括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等各种诉讼外调解方式有机衔接且良性互动的纠纷解决机制。作为近年来人民法院推进司法改革的过程中出现的新事物、新时期司法回应社会需要的新举措,“诉调对接”机制产生于实务部门并已在全国范围内推行。本文中,笔者从分析“诉调对接”机制的产生背景和由来入手,对“诉调对接”机制所应承载的“应然”功能进行了探讨。同时,从考察“诉调对接”机制主要模式、具体方式和实际效果着眼,对“诉调对接”机制的运行现状、存在的问题即“实然”功能发挥情况进行了介绍。通过以具有典型代表意义的法院的实践情况为样本对“诉调对接”的运行现状进行实证研究,发现当前的“诉调对接”仅是司法内部的改革,存在切入点不准、主导者错位、保障性缺乏及内生性缺陷等不足;其实质是在纠纷突破诉前“防线”而直达“最后一道防线”,在司法不堪重负时将或欲将部分纠纷回推诉前“防线”由其解决或与司法共同解决的被动之举;实务中各地法院具体作法各不相同,多样性伴生失范性。故改革六年来,法院受案数量仍持续攀升,涉诉信访仍居高不下,实际效果不尽理想。笔者认为,经济社会条件发生了巨变,在“陌生人”社会中,传统诉前“防线”几近崩溃、名存实亡,纠纷洪峰直接涌进法院并将诉讼方式解决纠纷的不足放大,这是司法重负的重要原因。与时俱进地发展诉外调解制度是“诉调对接”逻辑前提和现实需要。“诉调对接”的关键不在于司法如何在内部寻求突破,而在于如何解决制约诉外调解发展的体制机制问题并充分发挥其过滤、分流纠纷的功能。借鉴域外“诉调对接”成功经验,立足本土丰富的传统资源,改革调解组织设立方式,建立准入、保障机制,赋予诉外调解协议书执行力,辅之激励补偿机制和诉前强制调解制度,激励当事人选择诉外调解方式并规制其选择的随意性,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重新筑牢诉前“防线”。如此,我国诉外调解制度在新的社会历史条件下将得到与时俱进地发展,完善我国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从源头上有效缓解司法压力将指日可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