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侵权法严格责任的历史演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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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引言、五章和结束语构成。引言阐述论文的研究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研究内容、研究方法和创新与不足。第一章美国侵权法严格责任的基本理论分析。本章阐述了美国侵权法上严格责任的内涵与外延、构成与抗辩、理论基础。美国法上及学界并没有严格定义的严格责任,没有我国学者一般地所谓不考虑过错的严格责任。美国严格责任可以被定义为,依据法律规定,对责任的承担采取比过错责任更为严格的条件,加害人可以依法抗辩,行为人过错与否不是承担责任的通常要件,但行为人无过错在某些类型中却可能成为不承担的正当理由。本文认为严格责任与绝对责任是不相同的:美国侵权法上的严格责任实际上是暗含过错考虑的,而绝对责任则不考虑过错。尽管在不考虑过错的严格责任中,无过错责任与严格责任实质上相同,但从整体看,将严格责任视为无过错责任,说不考虑行为人过错,确有不精确之嫌。严格责任与过错责任以及过错的分野并非绝对:严格责任并非全部不考虑过错,不同的严格责任类型,或者与过错无关或者与过错有一定关系;严格责任在不同程度考虑过错责任中的可预见性与行为可责难性这些因素。造成二者并不泾渭分明可能的原因如下:一是美国法律文化传统;二是严格责任兴起的原因与功能;三是美国的过错观念。由此,严格责任有别于绝对责任、无过错责任和过错责任既相联系又相区别,尤其需要指出的是,严格责任如果被定义为不考虑行为人过错的责任,进而统帅美国严格责任,则是不恰当的——当严格责任与行为有关时,则可能是一种严格的“过错责任”;当严格责任与行为无关,与结果有关时,则可能是与过错无关的“严格责任”。基于美国没有严格区分严格责任与绝对责任,而且系判例法国家,其侵权法没有严格的体系。故,美国严格责任的外延是见仁见智的问题。本文遵从美国学界的通识,认为严格责任一般而言包括动物引起的侵权、产品缺陷责任、异常危险活动引起的侵权、劳工补偿和雇主替代责任。严格责任的构成要件是损害和因果关系。损害应该是客观的,也是依法可以救济的。受害人需要证明所受损害的存在、程度与原因。美国侵权法上有所谓加害行为“自身可诉性损害”,即损害推定。就严格责任下的因果关系,可预见说似乎难以证成法律因果关系。但严格责任并非绝对不考虑可预见,其原因在于严格责任类型之间存在差异,有着法律政策的某些不同;此外,基于对可预见的不同理解,也会产生差异。直接结果说在“外力介入”的结果系间接结果不予负责,不考虑是否预见下,可以用以判定严格责任中的法律因果关系,但却是不周全的。危险说即可以考虑过错,也可以不考虑过错,更重要的是它实际是利益权衡的结果,故危险说可以成为解释、证成严格责任因果关系的灵活工具。所谓“抗辩”(defenses)是被告对原告诉请的驳斥行为,其能够阻却侵权行为的成立。在严格责任中,立法与司法涉及抗辩效果的并不与一般侵权抗辩一一对应,通常包括:因果关系不成立,原告自愿承担风险、原告过错、被告履行公共职责的后果等。美国严格责任也有着多样化的目的和价值基础。我们认为,主宰美国严格责任正当性基础的可能是平衡经济法展与他人权益、社会公益在不同发展经济社会阶段的实用主义,其余的一切理论解释只不过是这种实用主义在具体运用下,对处理结果的合理的进一步证立而已。第二章“侵害令状(trespass)”诉讼体现的古典严格责任思想。本文认为英美“令状”制度下的侵权法与严格责任的关系,存在于以下两个方面:其一,英美“令状”制度中不考虑加害人过错,实际上更多具有绝对责任性质。绝对责任与结果责任相联,依据行为结果承担承担责任,不存在“严格意义”的早期严格责任。英美早期侵权法是一种令状诉讼模式,对原告的救济必须满足令状规定的条件。英国学者罗杰斯指出:侵权法也是在一种法律程式的掩盖下发展起来的,诉讼问题并不在于“原告的权利是否受到了被告的侵犯”,也不在于“被告是否违反了其向原告承担的某项义务”,而在于“原告是否满足某项针对被告的诉讼格式?如果满足的话,是哪一种格式?”1究其原因,实为英美法历史特殊性使然。当1066年威廉公爵入主英国,宣布原地方习惯法继续有效,国王的“最高审判权”仅仅适用于王国治安受到威胁,换言之,国王无权干预私人纠纷。因此,私人纠纷提请皇家法院审理不是一种权利,而是一种特权,需要专门请求赐予,而赐予与否的依据不是私人纠纷,而是纠纷被认为有害王国利益。2在王国利益视角下,不可能因为被告有没有过错而有不同的责任。因此,尽管“严格责任”这一概念术语在早期普通法中也许并不存在。但其判案的推理过程确实是一种严格责任理念的运用,即不考虑被告是否存有故意或过失,只要给他人造成了直接损害就判予一定责任。3其二,被认为是早期严格责任的英美侵权法最初的两类令状侵害之诉和间接侵害之诉,4其范围远远宽泛于今天的严格责任。按《布莱克法律词典》所言,侵害之诉是针对他人人身和财产的非法行为,特别是非法侵入他人土地的行为进行的。间接侵害之诉在普通法中是指对非法行为间接造成的损害提供救济的一种诉讼。此时所谓“严格责任”的适用范围是相当广泛的,几乎覆盖了所有种类的损害,这与严格责任在现代法中的有限适用范围是不同的。因此,早期根本没有严格责任理念的可能,实际是对所有侵权的救济,是依据侵害结果进行的救济,承担责任对于侵害(如果该被侵害可以被救济)是绝对的。从理念看,严格责任是与过错责任相对的,《布莱克法律词典》称严格责任(strict liability),其相对的是过错责任。没有过错责任,难以想象会出现严格责任这一术语及其理念。而早期“令状”制度不考虑过错系绝对责任,与“有损害必有救济”的古老而朴素的法律理念相联系。在19世纪前半期之前,原告应该就提起侵害之诉或者提起间接侵害之诉进行选择,如果选择与最终证明不同,就会败诉。到威廉斯诉兰德案时,法官才提出,如果原告能够证明损害是由被告过失造成的话,不管损害是直接的还是间接的,原告都可以提出间接损害之诉。侵害之诉可以适用于所有的直接损害案件,不管损害是故意造成的还是过失造成的。而对于故意的直接的损害案件,只能适用侵害之诉。5也就是说,早期英美侵权法存在不问过错承担责任的原因,实际是没有引入过错概念,不是与过错责任相对的严格责任制度,而是绝对责任制度。有学者指出,早期侵权诉讼中几乎从不考虑“过错”问题,主要可能与其所处时代有关,对处于在非机械化时代的人们来说,很难想象得出非基于故意的侵害的存在。6当过错被引入时,侵权已经开始从绝对责任演变为过错责任,过错责任是对英国早期绝对责任的武断与滥用的修正。7从构成看,早期“令状制度”中侵权责任构成中过错并没有一般性的重要意义,这是因为其实质是绝对责任,绝对责任与过错无关故不考虑过错;但严格责任却与过错有关,其“不考虑过错”实际上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另一方面,这种“令状”制度不考虑过错尽管不能够称为今天的严格责任,但从法的历史继承看,其不考虑过错而责令被告承担责任与严格责任具有相似性,不能够不说为严格责任的发展提供了基础,具备了严格责任的雏形。可以认为正是基于早期“令状”制度存在不考虑过错的原因,英美学者才称之为早期或者古典严格责任的。第三章过错责任理论全面兴起时期的严格责任。19世纪晚期,以格林、霍尔姆斯等为代表的法律科学论者坚信侵权法要想成为一个独立的学科,需要在有关侵权行为核心理论的基础上,发展出一个综合统一的责任标准。这个标准最终被确定为过错责任,它一方面反映了这个新兴国家保护企业、发展工业的要求,另一方面也与19世纪中后期独特的知识氛围有关。概念主义、法律制度世俗化倾向以及过错责任本身具有的伦理公正思想是确立过错责任原则主导地位的关键力量。在司法实践中,过错责任原则集中体现在四个方面:令状制度被抛弃、反映过错责任原则的受损人共同过失免责规则走向极端、体现严格责任思想的雇主替代责任被限缩适用、以及风险自担规则全面确立。到20世纪初,过失责任原则占据了美国侵权法的中心,严格责任思想逐渐式微。然而,尽管过错责任思想被学术界普遍接受,但严格责任在司法实践中并未消亡,它在高度危险行为、雇主替代责任、工伤事故赔偿等领域延续着自己的存在,并保持着持续发展的趋势。在高度危险行为领域,虽然赖兰斯规则受到了学术界的普遍挞伐,联邦法院视之为无物,但州法院却或明确或隐含地认可其合理性。特别是工伤事故赔偿严格责任,受欧洲工业国家相关立法的影响,美国政界,包括联邦和各州立法机关,一直将推动工伤赔偿严格责任立法作为呼应底层民众需求的一个重要措施。尽管受到持保守观念的法院的阻挠,但到1910年代末,劳工赔偿法案在绝大多数州仍然获得了通过,雇主对雇员工作中受到的事故伤害承担严格责任的原则得以确立。严格责任在过错责任原则的夹缝中维持着旺盛的生命力,根本原因在于:一是城市化拥挤导致工业事故的杀伤力大幅度上升,普通民众被迫被动承受巨大的事故伤害损失,惟严格责任可以遏制事故上升的势头;二是美国经济在1880年后步入发展快车道,保护企业、发展经济的效率需要开始让位于保护底层民众不受无辜侵害的公正要求。与此同时,政治结构的变迁直接推动了法律制度的变迁。严格责任继续保持发展势头的直接原因则是19世纪末屡次爆发的水坝溃决灾难,以及工伤事故频发而赔偿不足。除了上述经济、政治原因以外,过错责任本身存在的确定性不足,也间接促使了严格责任的发展。第四章严格责任的勃兴。严格责任的逐渐勃兴是1920年代后美国侵权法发展历程中的最重要事件,其过程自1920年代一直延续到1980年代。严格责任的勃兴大体可以分成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从1920年代前后至二战期间;第二个阶段自二战结束一直延续到1980年代中后期。促成这两个阶段严格责任发展的主要理论基础是现实主义法学和营业责任理论。1920年代前后,概念法学的教条主义和绝对理性弊端受到学术界的普遍抨击,其影响逐渐式微,以现时主义、反普遍主义、客观主义和经验主义为特征的现实主义法学运动风起云涌。受现实主义法学思想影响,学术界纷纷呼吁放弃道德臧否在确定侵权责任中的核心地位,改为以公共政策、利益关系的平衡作为认定“过失”、“因果关系”等的基础,侵权法司法应当被视为“社会工程”的一个部分。1930年代,比“利益平衡理论”更彻底的“关系过失理论”逐渐成为学术界的共识,传统过失理论的道德伦理色彩进一步消弭。在“关系过失理论”的指导下,侵权法学术著作一改往昔将严格责任列为不同过错责任的特例的做法,严格责任开始被视为一个独立的责任类型。关系过失理论使严格责任有了无限扩大适用的空间,为严格责任在20世纪中叶的勃兴奠定了坚实的基础。由于传统过错责任的巨大惯性,司法实践在贯彻现实主义法学思想时呈现出“两栖特征”:一方面,“过失”、“法律因果关系”等旧有范畴仍充斥在法院判决中;另一方面,社会关系和利益平衡被引入这些旧有范畴中,成了决定当事人承担责任与否的关键因素。由于抽去了僵化的形而上学内容,在一些创新性案例中,与过错责任原则有关的很多传统司法定则只剩下了干瘪的躯壳,司法实践以渐进甚至不易察觉的点滴变革呼应着学术理论上的创新。严格责任的全面勃兴始于二战以后,营业责任理论的复兴是其直接推动力量。营业责任理论的核心思想是营业成本内化和损失分担,它吸收了经济学、和管理学的最新理论成果,克服了“关系过失理论”流于泛泛而论的弊端。1910年代中期,耶利米·史密斯在分析劳工赔偿严格责任时率先引入源于“科学管理运动”的营业责任思想。随后不久,杨·史密斯拓宽了营业责任思想的适用范围,将它用于解释雇主替代责任,并且进一步论证了它的损失分担功能。至此,早期营业责任理论的框架基本形成。由于现实主义法学厌恶一般性综合理论,早期营业责任理论并未深化和系统化。二战以后,现实主义法学的极端反概念化倾向得到纠正,同时政府干预主义在美国全面兴起,营业责任思想得以全面复兴,并最终形成了现代营业责任理论。以卡拉布雷西为代表的现代营业责任理论者认为,由于实现了成本内化和损失分担,与过错责任相比,严格责任具有三大优点:一是可以节约诉讼成本;二是可以获得最优的损失避免效果;三是符合分配正义要求。现代营业责任理论使各个领域的严格责任有了统一的法理基础,这使得严格责任不再是过错责任原则下的个别例外,而是一种可以和过错责任抗衡,甚至彻底颠覆过错责任的一般性原则。在营业责任理论的直接推动下,产品严格责任在美国侵权法全面确立,与此同时,在异常危险行为、雇主替代责任、以及第三人利用被告财产侵权等领域,严格责任被扩展适用,传统过错责任原则的主导地位被颠覆,美国侵权法呈现出与19世纪中后期完全不同的图景。第五章美国侵权法严格责任的现状。20世纪的最后10多年,美国侵权法的发展出乎多数学者的预料,严格责任并没有像预想的那样继续扩张,相反,过错责任原则表现出了旺盛的生命力。在产品责任领域,严格责任被局限在制造缺陷上,设计缺陷、警示缺陷实际上已经重新回到过错责任的框架之下。同样,在第三人利用被告财产侵权、异常危险行为等其它领域,严格责任也呈现出向过错责任逆转的趋势。过错责任重新取得了主导地位,严格责任成了过错责任的特别例外和补充。严格责任扩张趋势停滞的根本原因,是1970年代美国经济发展停滞造成的自由市场主义思潮重新抬头,消除管制、提高企业竞争力要求减少公权力对市场的干预,严格责任本质上属于司法权力对社会资源的强制再分配,因而饱受诟病。在自由市场主义思想的影响下,对营业责任理论的各种质疑纷至沓来,包括对其市场效率的质疑,对其预防事故效率的质疑,对其促进分配正义的质疑,对其可操作性的质疑等,在这些质疑的合力冲击下,营业责任理论的影响日渐减少,严格责任的扩张失去了理论基础。世纪之交的美国侵权法理论呈现出两足鼎立的特点,一是波斯纳派法经济学理论,二是形而上学道德哲学的个体正义理论,前者认为侵权法应该以“经济阻遏”为主要目标,而后者认为“矫正正义”是侵权法应当追求的首要价值。波斯纳式经济阻遏理论崇尚过错责任原则,个体正义理论的不同流派在严格责任与过错责任的取舍上存在分歧,但总体上看,过错责任原则在理论界占了上风。基于这个原因,如果没有经济、政治等外在条件的深刻变化,过错责任主导、严格责任补充的基本趋势,今后一段时间在美国侵权法上仍将继续维持。结束语。揭示美国侵权法上严格责任发展变迁对我们的启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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