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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的目的在于为我国专利充分公开的判断提供指引。在我国专利法及专利审查指南的基础上,又参考了美国、欧洲、日本以及英国等多个国家的相关法律,总结出我国专利充分公开的判断过程是:站在本领域技术人员的角度首先审查说明书是否“清楚”、“完整”,再进一步评价技术方案是否“能够实现”。在此逻辑思路上,对专利充分公开的判断主体(“本领域技术人员”)、书面描述要求(说明书“清楚”、“完整”)和判断标准(技术方案“能够实现”)进行了具体的分析。本文除引言和致谢外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对专利充分公开的价值分析。笔者首先介绍了专利充分公开的含义和立法模式,然后分析了专利充分公开的理论价值和现实价值。专利充分公开的含义是指说明书公开的内容应该足够清楚、详细,使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中记载的内容可以实施该发明;专利充分公开的立法模式有两种:一种包括“书面描述”、“能够实现”和“最佳模式”三方面内容;另一种只包括“书面描述”和“能够实现”两方面的内容;我国采用的是第二种立法模式。专利充分公开的理论价值在于实现权利人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平衡;专利充分公开的现实作用价值为两个方面:明确专利权的边界和促进技术扩散。第二章是对专利充分公开中的“本领域技术人员”含义的具体界定,包括“本领域技术人员”的人员构成、知识水平、技术水平,还有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跨领域获取技术知识能力的分析。“本领域技术人员”在人员构成上可以是一个人也可以是一群人,具体人数应该根据技术方案的具体情况确定。“本领域技术人员”的知识水平是普通技术知识,包括公知常识和其他被本领域技术人员普遍知晓的知识,这与创造性评价中“本领域技术人员”的知识水平是有区别的。“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技术水平是常规试验能力,包括逻辑推理能力和有限次数的试验能力,不包括任何程度的创造能力。本文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跨领域获取技术知识的能力进行了具体分析,认为专利充分公开中“本领域技术人员”跨领域获取技术知识的能力有存在的必要性但是应该在现有规定的基础上加以限制。第三章对专利充分公开的书面描述要求进行了具体分析。我国的书面描述要求包括说明书“清楚”和说明书“完整”两方面。笔者详细解释了说明书“清楚”、“完整”的相关规定,并且将说明书“清楚”与权利要求书“清楚”进行了比较分析;还重点分析了引证文件对说明书“完整”的影响。此外,还单独分析了说明书附图对“清楚”、“完整”的影响。第四章是对专利充分公开中“能够实现”的判断方法分析。“能够实现”指是技术方案能够被制造或使用,并且解决技术问题、产生技术效果。判断“能够实现”时首先要将其与相关概念进行区分,并且结合多方面的因素综合考虑。笔者重点分析了如何结合权利要求书、结合普通技术知识、结合技术领域的可预测性判断“能够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