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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07年7月8日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意见》的出台为及时全面惩处新型受贿犯罪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本文旨在通过对《意见》关于新型受贿犯罪认定上存在的争论点的研究,提出(己)见,以期统一对新型受贿犯罪认定上相关争论点的认识。 本文第一章结合《意见》对新型受贿犯罪进行概述。主要包括新型受贿犯罪特征、产生根据、成因及发展现状。 第二章基于《意见》《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及国内外法律、司解对我国新型受贿犯罪认定上的影响,以受贿罪相关理论为立足点,对新型权钱交易行为在罪与非罪的认定上进行理解。 第三章对我国目前新型受贿犯罪司法认定现状进行了分析。主要包括交易型受贿、委托理财型受贿、干股分红型受贿、特定关系人收受型受贿、离职型受贿问题。通过对交易型受贿的分析,提出区分以“优惠价格”购买商品的合法交易与以交易形式收受贿赂的关键要素及受贿数额的认定原则;通过对委托理财型受贿定性分析,提出如何认定获取收益明显高于出资应得收益及保底条款问题;通过分析干股分红型受贿,提出如何认定受贿数额及既未遂问题;通过分析特定关系人收受型受贿,明确“特定关系人”范围、特定关系人挂名领取薪酬问题及国家工作人员与特定关系人为受贿罪共犯的认定标准;通过对离职型受贿罪与非罪的认定,提出“事先约定”的必要性及离职型受贿与斡旋受贿的区分标准。 第四章提出了我国对新型受贿犯罪司法认定上的不足及完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