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参与主体的权利配置研究

来源 :南京农业大学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judy17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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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是我国一项与农民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改革。其中,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最主要的是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中涉及的各个权利主体之间的权利配置。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权利配置,是以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为基础的各种权利让渡行为,包括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经营权和使用权配置、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参与表决权的配置、以及收益分配权的配置。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权利配置的主体包括:农民集体、集体成员、集体经济组织之外的土地使用权人、以及政府。其中,农民集体与集体成员之间的具体权利配置包括:土地的优先购买权、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监督权和表决权以及撤销权、集体和成员的收益分配权;农民集体与集体经济组织之外的成员之间的具体的权利配置包括: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的收回权、收回后的补偿权、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互换与抵押;政府与农民集体之间的具体的权利配置包括:政府的宏观调控权以及收益分配权。当然,入市中的主体在享受权利的同时也应当承担遵循市场规律、缴纳税费、收益分配要经过成员表决通过的义务。
  各地在试点中结合自身情况,形成了自己的入市模式,上海松江区形成了固有的“松江模式”、北京大兴区形成了“镇级统筹模式”、山西泽州县形成了“泽州模式”、重庆大足区形成了“地票模式”,这些模式都取得了良好的收益效果。但是,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在带来收益的同时,各权利配置之间的问题也日益显现,一是现行有效法律对集体建设用地所有权归属规定不明确,导致土地确权登记存在困难;二是政府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中的地位没有明确界限导致政企不分、政府参与收益分配导致市场经济受到政府干预;三是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方式和之后的监管存在不足,目前入市方式过于单一、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后没有合理的规划造成资源浪费等。四是农民的参与决策权受到了限制。在试点中还存在着最大的问题是目前存量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比例分配不均,存量土地不够会影响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开展。
  针对上述问题,本文也提出了以下几点建议:一是建议应当通过加快出台《土地管理法》、《物权法》等相关配套法律的出台,明晰产权,使改革与立法相衔接;二是将政府的职能予以明确,明确政府在入市中引导者的角色,尽量减少政府的干预,资产公司应当向社员管理制转变、通过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按照政府非税收入处理;三是保障成员的参与决策权与获得财产权鼓励建造集体租赁用房等措施的施行。以增强农民土地财产获得权,获得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收益最大化的配置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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