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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刑法理论家卡斯东·斯特法尼指出:“刑事政策极其严重的困难之一是,我们尽力使犯罪人能够适应社会,其本人也恢复了信念,尽管如此,这些人却发现对他们的真正惩罚是在他们走出监狱之后才开始的,社会专门排斥他们,使他们的全部生活都由犯罪打上了烙印”。对于未成年犯罪人来说,摆脱犯罪的阴影,重新融入社会尤为困难。未成年犯罪者的教育改造工作一直以来都受到全社会的关注,尤其在我国经济发展、社会变革均比较迅速的社会条件下,未成年人犯罪的数量急剧增加,犯罪性质更加多样化,未成年人犯罪成为世界各国普遍存在的一种社会现象,甚至与环境污染、吸毒贩毒一起被称为当今世界的“三大公害”。它已成为一个全球性的严重社会问题,也是世界各国普遍关注的一个焦点。目前,未成年人犯罪率高、性质严重、犯罪更加低龄化的趋势,使得未成年人犯罪的形势日趋严峻。因此,如何针对未成年人心理、生理及思维习惯等特点预防和惩治青少年犯罪,已成为各国研究的课题。源于西方国家的社区矫正制度是针对犯罪者刑罚执行的一种特殊制度,这种制度是为了针对犯罪者犯罪后的教育挽救工作而设计。概括而言,社区矫正就是不使罪犯被监禁,而是允许其在社区中生活并接受社会改造的一种刑罚方法。将社区矫正引入未成年犯j罪人刑罚执行程序,有利于对未成年犯罪人的教育、挽救和感化,能够极大缓解由于未成年人犯罪日益上升的趋势给我国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带来的巨大压力,也是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刑事政策中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的有效延伸。为了维护社会的和谐发展和长期稳定,我国在实践中也进行了社区矫正方面的尝试,通过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不断深化,越来越多被判处非监禁刑的未成年人适用社区矫正,取得较好的社会效果。但未成年人走上了犯罪道路绝非一日之寒,矫正他(她)们是一项长久而系统的工程。因此我们必须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完善未成年犯社区矫正中的不足,采取措施对未成年犯罪人进行改造,使他们顺利回归社会。本文就未成年人犯罪社区矫正立法的七个主要问题进行了研究,并针对这些问题提出具体主张:正确的社区矫正原则;制定《社区矫正法》,并设立《未成年人的社区矫正》专章;专门的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管理机构和人员配置;正规的社区矫正机构建设;扩大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适用率和适用范围;设立符合未成年人心身特点的社区矫正项目;制定有针对性的矫正计划和实施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