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我国传统的刑事诉讼构造奉承“侦查中心主义”,这种错误理念再加上案卷移送制度带给法官的“先定后审”思想的影响,导致刑事案件的庭审过程产生了“虚化”现象。在当下的司法实践活动中,冤假错案的频繁见于报端,有很大一部分原因在于事实认定环节出现了错误。法官在对案件事实进行认定时最重要的是依靠对证据的审查判断,所以可以探知,法官对证据裁判原则不加重视、过分信任检察机关提交的证据,在法庭审判时轻视对证据规则的运用,导致在认定案件事实、作出裁判结果时出现了偏差。在这样的法庭审理模式下,庭审形式化现象日趋严重。这种局面的形成有多方面的原因,有来自庭外因素的干扰,也有滞留在庭审内部的痼疾,例如审判委员会及案件审批制度的余毒未能完全消除、传统诉讼构造不合理地重视侦查活动的结果,以及经历两次刑事诉讼法的修改、被废除又被重新确立的全案移送制度对庭审的虚置,还有法官忽视证据裁判导致庭审质证功能虚化等等。近年来,被揭露出来的冤假错案无一例外地证明,侦查工作中的刑讯逼供、忽视无罪证据等不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办案的做法,是产生错案的重要原因,而这些做法并没有在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得到应有的纠正。公检法三机关基于“互相配合”的原则,未能坚决纠正前一机关的不合理结论。如果不对这种“侦查中心主义”的诉讼结构进行调整,仅空谈对庭审机制的改革,法院的审判活动依旧要受制于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庭审实质化改革最终也将无法进行。要改变上述这种局面,就应当时刻发扬“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精神,全力推进庭审实质化改革。庭审实质化的实现,既要肯定已经获得的成就,也要意识到目前存在的不足。要先建构相应的前提,并以此为突破口,完善刑事案件繁简分流制度,落实庭前会议的程序性功能。当案件进入庭审后,要重视控辩双方的平等对抗,以确立直接言词原则来规制证人出庭作证,完善证据的调查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