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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查理一世长达11年的无议会“暴政”时期(Eleven Years’Tyranny,1629—1640),“王+议会”的政治结构被打破,查理一世不顾英国臣民的抗议,多次发布令状征缴造船费并最终引发造船费案。在普通法法院的“专业化”与“职业化”发展的同时,国王始终没有放弃对司法的直接控制,在国家建构与变革的每一个关键时刻,英格兰王室都努力试图打破职业化的“藩篱”,将司法机构作为政治治理的重要突破口。法官们作出的造船费案判决令臣民普遍失望,因为在判决中法官多数支持了国王可以撇开议会依据王权进行征税。但是在1641年8月7日议会却宣布征收造船费的令状为非法,谴责了那种从法官处获取非常规司法意见的做法,相关诉讼案件一律被撤销,并得到国王御准,内战爆发前议会在税收问题上获得胜利。造船费案中折射出17世纪“普通法情结”之论争,使我们对议会在与查理一世斗争中时刻谨记的理论武器“王在法下”有了更深刻的认识。而17世纪之后理论思潮则不再局限于诺曼征服前是否存在古老的“普通法权利”而致力于在抽象哲学层面对统治正当性进行讨论,霍布斯主权理论从根本上改变了英格兰政治思想史走向,“普通法情结”的理论功效在现代政治中衰微。国王为了自己的王朝利益,征收各种税收,有时国王可能侵犯了臣民的财产权,但是国王仍然会将此看成是为了国家的公共利益。当国王拥有着超出法律之上的特权时,国王是增进了臣民的自由,还是使臣民处在了一种不自由的状态。如何保证这个特权是代表着国家的公共利益,而不是个人的私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