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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诉讼中法官的心证是伴随着审判程序的进行而进行的。作为案件事实和法律的裁判者对案件事实认定和法律的适用是一项主观见之于客观的活动,司法过程是主体对客体的认知过程,证据证明价值的认识主体是作为具有个体意识的法官,有罪事实的认定正是法官心证的结果,这都决定了法官的心证是司法审判不可或缺的部分。我国现行刑事诉讼虽然没有确立“自由心证制度”,但是法官的“心证”也一样无处不在。如果法官的心证缺乏制度上的保障,法官的恣意就不能得到有效的控制,容易导致其他一系列问题。笔者认为在进行心证方面最为有效的保障就是进行心证公开了。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法官对心证是否公开随意性较大、法官心证历程不公开与心证结果公开程度不高,从而造成部分法官暗箱操作,滥用审判权,极大损害了法院的威信以及公民对司法公正的信赖与期待。为此,本文从心证公开的概念谈起,分析心证公开的基本内容,阐述心证内容在我国的现状,并结合我国的国情对我国现有制度应该如何完善心证公开制度提出了一些有有针对性的建议。 本文大约三万字左右,分为六个部分,包括引言和结束语。 引言部分简单介绍了心证存在的客观性和我国在实践中人们对心证公开的期盼。并初步指出我国法官心证公开不尽人意,是因为我国司法体制、具体法律制度创建的和法官个人素养等方面的原因。 一、心证公开概述。本部分以心证公开的概念及内容作为出发点,逐步说明自由心证制度下的心证公开和我国没有明确确立自由心证制度下的心证公开,并指出我国心证作为事实状态的心证不以自由心证制度为基础,而忽视对与之相关的配套制度导致自由心证的长处无法得以体现。 二、心证公开的必要性。本部分首先指出法官心证是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得以实现的载体。接着,本部分对心证公开在现代社会中的必要性进行了归纳,指出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心证公开是司法民主化的需要;(二)心证公开是实现公正司法制度的需要。具体有包括以下几点:1、限制法官滥用自由裁量权;2、心证公开有助于程序自治,减少不当干涉的危害;3、心证公开可以减少司法腐败;4、心证公开有助于减少缠讼,提高诉讼效率。(三)心证公开是与国际接轨的需要。 三、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心证公开的现状。本部分首先分析心证公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