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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调查制度作为少年司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无论是对于提升未成年人司法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还是对提升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预防工作的效果都具有重要的意义。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订后增加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一章,以基本法的形式确立了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的法律地位,是未成年人立法和司法的一个重要成果。为了确保社会调查制度的健康发展,最大限度的发挥社会调查制度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的作用,需要对该制度进行深入探讨和研究。本文主要从社会调查制度的概念和基础、域内外比较、立法和司法的现状分析以及对于这一制度的完善等四个方面进行研究。第一章:“刑事诉讼中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概述”。通过对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的概念分析,深入研究了其存在的理论基础和法律基础,为研究我国刑事诉讼中的社会调查制度提供了理论指导,为社会调查员有的放矢的开展社会调查工作打下良好的理论基础。第二章:“域外刑事诉讼未成年人社会调查的比较研究”。域外关于社会调查制度的研究比较早,通过对英美法系中美国、英国和大陆法系中德国、日本、我国台湾地区这些典型国家或地区对于社会调查制度的规定,总结得出社会调查制度的总体特征和对我国的启示。为我国社会调查制度的完善提供域外的先进经验。第三章:“我国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的现状分析”。重点研究了我国各地区对于社会调查制度的探索和该制度在整个刑事诉讼中包括在检察工作、审判工作中的具体适用,从而对来自实务的经验进行提炼和总结,得出目前我国社会调查制度在立法和司法层面仍然存在的问题,为以后的社会调查工作提供一定的参考借鉴的同时指明这一制度仍需完善之处。第四章:“刑事诉讼中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的完善”。针对前一部分提出的问题和存在的不足,从法律原则的确立、调查主体的完善、调查报告的完善、调查方法的丰富和调查程序的规范等五个方面提出了完善的建议和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