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证券概念扩大与美国证券法投资合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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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民间资本的日渐充盈,我国现行《证券法》中对“证券”的定义已经不能满足资本市场进一步发展的需求,“证券”定义狭窄的内在缺陷愈发凸显,这对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保护、资本市场正常投融资需求的满足以及资本市场向多元化、功能性监管的发展产生了极大的制约。因此,扩大“证券”概念是资本市场发展到一定阶段对《证券法》提出的必然要求。我国在此次《证券法》的修法过程中应积极寻求一种扩大“证券”概念的途径和方式。目前,美国证券法中的“投资合同”制度已经进入了立法者的关注范围,我们应借助这一契机从源头上审视和把握这一扩大“证券”定义的方法,从而能取长补短将美国证券法中的“投资合同”制度内化到我国的证券法制体系中,缓解“证券”定义狭窄所带来的困境,进一步促进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本文正文共分为六个章节:第一章节阐述我国对于“证券”定义的立法现状,为整篇论文的进一步论证打好基础。第一章节首先梳理了我国《证券法》从颁布实施以来的几次修改和修订情况,提出虽然我国相对狭窄的证券定义在我国1998年首次颁布《证券法》,资本市场发展还处于起步阶段,相关的法律制度尚未健全,对风险的防范能力较差和市场尚不能承受飞速的金融创新的背景下是顺应当时资本市场的实际情况和国情的,但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逐渐成熟,狭窄的证券定义已经开始展现出某些内在缺陷,扩大“证券”概念是发展趋势。其次,第一章节还分析了其他法律、法规对“证券”的界定,提出在我国目前证券法律制度框架下,《证券法》依然发挥着指引作用,其他特别法和下位法只是对《证券法》第2条的进一步细化,并未超越《证券法》对“证券”的界定。最后得出结论,我国现行证券法制体系对“证券”的界定已经远远滞后于实践,法定的证券品种也已经不能满足对层出不穷的新型证券监管的需要。因此,我们必须充分认识“证券”定义过窄所带来的一系列制度性缺陷,从而有针对性的修改《证券法》对“证券”定义的相关表述,适当扩大“证券”的定义。第二章节在明晰“证券”定义的立法现状后提出这一现状的内在缺陷,指出证券定义过于狭窄所带来的一些困境,包括不利于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利于资本市场向多元化发展、不利于迎合资本市场正常的投融资需求和不利于资本市场向功能性监管发展。并相应提出如不根据资本市场情况相应的扩大“证券”的概念,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就会遭受到很多潜在的威胁,不利于发展包括债券市场、股票市场、金融衍生品市场,以及主板、创业板、店头市场、股权转让市场(三板市场)在内的多层次的资本市场的发展模式,不利于搭建起资金需求方和供给方之间的融通渠道,也不利于减少资本市场监管的疏漏和重叠。第三章节在对上述困境分析的基础上提出“投资合同”的引入是一种有益的尝试,建立起对“证券”和“投资合同”论述的衔接关系并指出研究美国证券法“投资合同”的意义。第三章节首先介绍了我国此次《证券法》修法的过程中提出“投资合同”这一概念的背景,指出在我国《证券法》正式引入“投资合同”的概念之前,应对这一概念进行进一步的研究和学习,并首先明确两个问题,其一是“证券”与“投资合同”两个概念的外延关系,以便于在我国的证券法制体系中为其找到合适的空间,避免出现概念定义的重叠和疏漏;其二便是美国证券法“投资合同”制度从诞生、发展到逐步完善的过程,以便于我们在深入了解后作出适合我国国情的吸收和调整。最后指出,在此次《证券法》修法的过程中提出要扩大“证券”的概念并引入“投资合同”的制度并不是要简单的照搬照抄美国现有的制度设计,而是要在充分了解美国“投资合同”制度从酝酿、发展到成熟的全过程以及充分分析我国现行《证券法》制度性缺陷的情况后对美国“投资合同”制度进行内化和吸收。第四章节着重介绍美国司法实践中对“投资合同”的界定,以案例分析的形式详细介绍其每个构成要件,使得读者对“投资合同”有一个较为完整的认识。这些判例包括SEC V.W.J.Howey Co.;International Brotherhood of Teamsters V.Daniel;SEC V.SG Ltd;United Housing Foundation,Inc.V.Forman;SEC V.Merchant Capital,LLC.。其中,Howey案首次在联邦层面总结了之前州法院对“投资合同”界定的司法实践,并又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提出了构成“投资合同”需要满足的四个具体的构成要件。Howey案的提出使美国在证券法的司法实践中对于什么是证券这一最为根本性的问题有了明确和统一的界定标准,也使得美国证券法侧重投资者保护的立法宗旨得到了进一步的加强。International Brotherhood of Teamsters V.Daniel案的价值意义在于其对“投资合同”构成要件之一“金钱投资”的行为进行了细化,提出了界定“金钱投资”的标准,进一步丰富了“投资合同”的制度体系,填补了法律的缺位。SEC V.SG Ltd案的价值意义在于其对“投资合同”构成要件中的“共同事业”做了更为细化的解释。United Housing Foundation,Inc.V.Forman案的价值意义在于其对“投资合同”构成要件中的“预期收益”进行了更为详细的界定。SEC V.Merchant Capital,LLC.案的价值意义在于其对“投资合同”构成要件中的“完全来自他人努力”进行了更为详细的界定。第五章节建立在第四章节介绍的基础上提出对美国司法实践的思考与借鉴,将理论研究与实践相结合,提出应强调落实证券法以保护投资者为重的立法目的,应采取“列举+概括”的立法模式,应调整监管机构的权利分配,并指出“证券”概念扩大及“投资合同”引入在我国的实际运用,包括可有效适用于我国各类交易所交易对象的定性及适用规则方面的问题、运用于对企业通过系列合同安排向公众进行融资行为的定性及法律规制方面,最后还可以为我国构建多层次的市场体系提供理论基础。第六章节为本文的结语将对全文做一梳理归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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