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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的目的在于探究和评价德沃金的法律理论。德沃金的理论是在与法律实证主义的论辩中逐渐发展起来的。不同于法律实证主义着重强调实践的一致性与共识性,德沃金始终关注法律推理与论证中的争议现象。在他看来,把法律假定为事实问题的理论研究进路误解了法律争议的性质,无法为论证性的法律实践提供合理的解说。为了弥补既有理论的上述缺陷,德沃金提出了一种对于法律概念的性质和法律理论的性质的替代性说明。
本文从“争议”问题入手,考察德沃金是如何在与既有法律理论、尤其是以哈特为代表的法律实证主义的论辩中提出阐释性理论的。需要说明的是,本文的旨趣并不在于观照德沃金思想的全部细节,而是通过把“理论争议”与“阐释性概念”分别设定为德沃金批判部分与重建部分的核心观念,借此完成对其法律理论建构过程的梳理和探究。在论述策略上,本文将德沃金的思想与其身处的西方学术脉络紧密联系起来,把他的理论洞见置于相关的学说论辩情境中,努力开放出各种既有或潜在的争议观点和批判进路,以便最大限度地展现德沃金法律思想的精妙之处。在具体论述中,本文设定了两个根本性的法学理论议题,即法律概念的性质与法律理论的性质,并根据这两个议题探究和厘清德沃金的相关理论主张。经由“争议”与“阐释”这两个核心概念所进行的解读,有助于呈现德沃金的思想对于我们当下实践所具有的独特贡献,能够从中开掘为我们法律理论与实践中的某些困境提供解决方案的有益洞见,可以揭示出其理论对于理解法律变迁和制度创新的可能性所具有的启发意义。
除了旨在设定议题和确定论述框架的导言部分以外,其余章节的内容如下。
论文第一章的任务在于处理“理论争议”何以可能这一前提性问题。德沃金批判面相的核心在于指出以哈特为代表的法律实证主义研究进路掩蔽了真实存在于法律实践中的一种非经验性争议,主张既有的法律理论无法为法官之间的实质性分歧提供一种有效的说明。我首先以埃尔默案为例,考察了德沃金如何经由重述经典案例开放出原先被法律实证主义所忽视的理论争议,然后通过探究哈特对于承认规则的性质所作的原初说明以及在他对法律不确定性的论述中所隐含的有关法律争议的某种观点,指出实证主义的法律图景的确无法安置理论争议,肯定德沃金理论批判部分的确当性和有效性。之后的所有章节都将围绕德沃金基于理论争议所构建的法律理论体系展开。
第二章具有“导读”性质。我在这一部分为德沃金的整个法律理论构筑了一个总体框架,一方面梳理了德沃金的庞杂理论,阐明各个主张在其理论体系中的不同地位并理顺彼此之间的逻辑关系,另一方面相应辨析出其理论可能遭受质疑与攻击的关键节点,指出其批评者可能在何种层面以何种方式提出论辩。参照这一理论架构,我提炼出两个最为根本也是最易引发争论的议题:一个是第三章和第四章共同处理的“法律概念的性质”问题,另一个是第五章所讨论的“法律理论的性质”问题。
通过关注各种法律概念的性质理论,本文旨在探究在各种可能被适用于法律理论的概念类型中,何种类型的概念可以安置关于法律的实质性理论争议。德沃金区分出三类可能适用于或已被适用于法律理论的概念类型:判准性概念、自然类概念和阐释性概念。因此,关于概念性质的核心争辩就在于阐明其中的哪一类概念能够有效解说人们在法律推理和论证过程中所展现出来的对于法律概念的共享与争议现象。我在第三章概述了判准性概念与自然类概念的含义,以哈特和布林科的相关理论为例分别考察了这两类概念观在法学领域的表达形式,讨论了德沃金的反对意见并对其立场进行了评述。
第四章集中研究作为德沃金理论核心命题之一的“阐释性概念”。我首先在阐释性态度与惯例性态度之间建立起对比关系,通过比较二者之间的不同运作方式指出作为德沃金阐释理论竞争对手的惯例主义在解说法律性质上存在缺陷。随后在对阐释问题所作的具体讨论中,我通过设置两个比较框架以便展现德沃金的阐释思想较之各种既有法律理论所具有的独特性:第一个框架是基于阐释性立场从阐释理论内部比较说明德沃金所推荐的建构性阐释模式与传统阐释模式的不同,第二个框架是在与各种说明性理论(以法律实证主义为代表)的对比中揭示德沃金阐释性立场的独特之处,我把两个框架的分析重点分别设定为“意图”观念和“共识”观念。
第五章处理法律理论的性质问题。通过考察对于法律理论性质的两组常见的分类,即裁判理论与一般理论、规范性论证与描述性说明,我主张这两组分类实际上误解了理论所具有的性质,说明实践性与规范性应该被理解为哈特与德沃金法律概念理论的共同性质,揭示出这两位学者实际上是在同一理论层面上处理着相同的议题,借此澄清各种对于德沃金理论之适用范围的偏狭理解。在本章的后半部分,我着重讨论了德沃金法律思想中蕴含着的反阿基米德主义立场,并主张最好从这种更为广阔的哲学背景中解读阐释性概念理论。
在论文的结语部分,我讨论了德沃金法律理论背后的实践哲学观念,指出“理论争议”与“阐释性态度”之所以重要,因为在于它们表征了实践参与者所拥有的一种自我构想理想生活图景的反思与批判能力,即想象力。通过阐明想象力的独特性质,我进一步探究了它对于理解法律变迁机制所具有的特殊贡献以及对于转型中国可能具有的重大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