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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涉嫌非法集资、民间借贷纠纷等经济犯罪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尤其是企业法人内部工作人员利用法人名义与相对人签订合同而导致法人被诉的案件日益增多,这类案件除了涉及刑民交叉问题外,还涉及法人与个人的责任划分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多见且法律关系复杂。而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不仅在程序选择上而且在实体上对合同效力的判断也不一致,出现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因此,对此类案件在实践中遇到的问题进行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价值。笔者首先将搜集的110个案例进行归纳总结得出争议焦点,随后从法人基本理论出发,明确法定代表人与法人之间为代表关系,其他工作人员与法人之间是职务代理关系,进而论证了个人犯罪案件中企业法人承担合同责任的标准应采取执行职务说,最后对此类案件在程序模式选择和实体合同效力两方面进行了分析。除了引言和结语外,本文共分为五个部分,结构和主要内容如下:第一章介绍此类案件的基本情况及争议焦点。通过案情介绍和争议焦点总结,引申出司法实务在处理工作人员经济纠纷犯罪的刑民交叉案件时个人民事责任与法人民事责任划分中存在的问题。第二章通过对法人承担民事责任的相关基础理论进行分析,认为法人内部工作人员分为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两类,前者与法人之间是代表的关系,后者与法人之间是职务代理的关系。职务代理与委托代理制度存在众多差别,新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将职务代理置于委托代理之下实有不妥,笔者认为将职务代理作为与委托代理并列的代理类型在立法上予以明确规定,将有利于更好的指导司法实践。第三章对我国立法和实践中关于法人承担合同责任的认定标准进行梳理得出执行职务说应是法人承担责任的标准和依据,并对职务行为在不同语境中的含义进行区分,指出判断法人工作人员的行为是否构成职务行为不能以表见代理为判断依据,二者在理论基础、构成要件以及举证责任上存在重大区别。具体应首先以“利益归属”为判断标准,当工作人员犯罪所得没有归属于法人或者利益归属比较模糊的情况下,则需要对相对人的善意从交易时间和地点、交易惯例以及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工作人员的行为系超越权限或滥用权限等方面进行综合判断。第四章对刑民交叉案件中的疑难问题从程序方面进行阐述并提出自己的看法。笔者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和第十条的分案审理标准宜统一修改为“同一事实”的标准。刑民交叉案件的审理模式应根据“同—事实说”区分不同的情况采取先刑后民、先民后刑或者刑民并行的处理方式;第十—条关于法院经审查认为不属于人民法院审理而将案件移送的规定应予以删除。第五章对刑民交叉案件中的疑难问题从实体方面进行阐述,认为关于刑民交叉案件合同效力的判断应该区分事实牵连型和事实竞合型的不同案件类型来认定。在事实牵连型犯罪案件中,民事合同效力的认定不受行为人犯罪的影响;在事实竞合型犯罪案件中,责任牵连型案件应以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职务行为或表见代理为判断标准被认定为有效或无效,责任竞合型案件合同效力的判断应以行为人的犯罪行为是否违反市场准入型犯罪为区分标准被认定为有效或可撤销、可变更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