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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出台,标志着我国的政府采购法律体系从无到有开始形成,随着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在实践中的一步步完善和落实,我国的政府采购规模不断扩大,政府采购制度逐步完善。然而同样要认识到,我国的政府采购立法规定和制度设计仍有不足,比如在实践中反映出政府采购争议的解决方面存在诸多问题。广义上的政府采购争议包括合同缔结过程中产生的争议(比如供应商认为采购人违反规定随意排除供应商参与竞争等)和合同签订后履行过程中产生的争议(比如采购人与中标人就交货质量产生的争议)两个方面。按照现有相关法律法规,前者需要通过“质疑、投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途径解决;后者通过民事诉讼解决。然而实践表明,针对前者设计的政府采购质疑投诉处理制度存在一些问题,比如投诉处理与司法救济衔接不畅(供应商不服财政部门做出的投诉处理决定提起行政诉讼后,法院审查的是财政部门是否依法处理了投诉这一具体行政行为,而不会直接处理采购人和供应商之间的争议,导致此类争议迟迟得不到彻底解决)。通过行政裁决处理政府采购投诉解决政府采购合同缔结过程中的争议是一个可以考虑的路径,本文的研究就集中在这方面。2019年中办和国办印发了《关于健全行政裁决制度加强行政裁决工作的意见》,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通过行政裁决化解矛盾纠纷的制度。财政部随后发布了《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提出完善政府采购质疑投诉和行政裁决机制,畅通供应商质疑投诉渠道。通过行政裁决来解决上述政府采购合同缔结过程中的争议意义重大,但不管是行政裁决制度,还是具体到政府采购行政裁决制度而言,在我国仍属于较新的研究领域。对于政府采购行政裁决制度进行深入研究,有助于丰富政府采购法律问题研究,也可以促进政府采购争议解决的流程优化,切实解决纠纷处理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在结构布局上,本文主体部分分为以下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阐述行政裁决制度的相关内容,并引出政府采购中的裁决制度的概念及特征,由此分析得出通过行政裁决处理政府采购投诉的重要意义:首先,有助于快速处理政府采购投诉;其次,有助于公正处理政府采购投诉;最后,有助于与WTO《政府采购协定》(GPA)救济规定接轨。第二部分对我国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制度现状进行了分析,通过分析归纳出我国投诉处理制度存在着行政裁决性质不明确、投诉处理机构不统一而且独立性不足、投诉处理环节在整个救济流程中的设置不够合理、投诉处理程序设置不够完善、投诉处理与司法救济衔接不畅等问题。第三部分对GPA和其参加方的政府采购行政裁决制度进行了研究,分析了GPA中涉及政府采购行政裁决机构、行政裁决程序和行政裁决司法救济方面的规定,并选取有代表性的参加方国家,包括美国和日本,进行了具体制度的展示,从而得出了如下三点启示:第一,行政裁决机构应统一独立;第二,行政裁决程序规则应健全;第三,行政裁决与司法救济应有机衔接。第四部分为通过行政裁决解决政府采购投诉的建议,包括以下两方面的建议。在政府采购行政裁决法律制度体系建设方面,首先要尽快在政府采购立法中明确行政裁决制度,其次要制定政府采购行政裁决办法。在具体措施与规则方面,首先要统一行政裁决机构,其次要优化救济流程和程序规则,最后要有效衔接行政裁决与司法救济。本文的创新点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首先,本文将GPA及其参加方国家相关法律制度深度剖析,提炼出其中关于政府采购行政裁决制度的内容;其次,本文提出行政裁决机构设置方面等建议较为新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