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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再审制度作为一种纠正生效裁判错误的特殊救济制度,广泛存在于各国立法当中。由于我国现行民事再审制度自身及外部配套机制存在诸多缺陷,致使该制度在司法实践中难以发挥应有的功能,“再审难”、“再审滥”、“再审乱”等问题大范围存在,严重影响了我国司法的安定性、公正性和权威性,制约了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在当前司法体制改革的大背景下,鉴于现行民事再审制度的诸多缺陷,该制度的改革和完善已成为理论界和实务界普遍关注的热点。2009年3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2009-2013)》,将改革和完善再审制度列为2009-2013年人民法院司法改革的主要任务之一。法律的发展具有多样性和趋同性的特点。在WTO时代全球化浪潮的背景下,法律全球化已成为当今世界法律发展的基本态势。从世界范围看,一国法律制度的发展与完善,离不开对其他国家成功经验的吸收和借鉴。对于广大发展中国家来说,吸收和借鉴法治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尤为重要。出于法律制度和理论的继承性以及德国民事诉讼理论和实践的领先地位等因素的考虑,本文选取德国民事再审制度作为参照系,对德、中两国民事再审制度进行比较研究。《论语》有云:“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民事再审制度的比较研究,离不开对先进研究方法的运用。笔者求诸比较法学的方法论,找到比较研究的“利器”,即功能比较方法。该方法是与早期比较法学方法论中的规范比较方法相对而言的,但其在理论基础和实际效果等方面均已超越了后者,从而在当前国际比较法学领域占主导地位,并被国外学者广泛运用于法律制度的比较研究当中。遗憾的是,由于法治进程的相对落后和法学理论研究的薄弱,比较研究的方法问题在我国仍为理论法学的专利,尚未引起部门法学研究的重视,对具体法律制度的比较研究大多停留在对各国立法进行规范比较的层面,缺乏对功能比较方法的认识和运用,从而影响了比较研究的效果。有鉴于此,笔者尝试主要运用功能比较方法对德、中两国民事再审制度进行比较研究。本文在第一章先从探析比较研究方法入手,对规范比较方法和功能比较方法进行探析,揭示后者的独特优势,并随后对功能比较方法的具体运用进行概述,在此基础上认识和选择本文的比较对象,即德、中两国民事再审制度。在第二章,笔者从理论基础、制度设计、运行机制和变革机制等四方面对德、中两国民事再审制度进行全面的动态探析,完整地揭示二者的内容及其运行;在第三章,笔者按照功能比较方法的要求对两国民事再审制度的异同及其原因进行探析,并结合二者的运行现状分别进行评价;在第四章,笔者结合我国现实国情和司法实践,在功能比较研究的基础上对改革和完善我国民事再审制度提出整体思路和建议,以期对该制度有所裨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