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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国家司法改革步伐的不断行进,我国的法律制度越发趋于完善,公民的私益得到充分的法律维护,因此,社会公众开始把越来越多的关注点放在国家公共利益的保护方面。在经济飞速发展的现今社会,行政权日益扩张,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的同时,由之带来的行政机关的不作为和乱作为也极大地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此时急需健全相关法律制度来改善此种现状。于是行政公益诉讼在此背景下出现在公众的视野,成为了监督行政机关日常作为、纠正行政机关违法行为的重要举措。但是,我国目前对于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完善依然处于不断的探索阶段,如何合理有效的运行行政公益诉讼制度以达到维护国家公共利益的目的,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是选择谁作为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适当主体。如果将提起诉讼的资格赋予较多的主体,虽然这样做能够有效的维护国家公共利益免受各种方式的损害,但由之所产生的滥诉现象则无法避免,不利于司法资源的有效利用。而且,如果将起诉资格赋予一般主体,那么行政公益诉讼的对立方现实地位就极度不平衡。因此,在进行慎重的考虑与筛选后,将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赋予我国检察机关是最好的选择。经过近两年的改革试点和司法实践,虽然检察公益诉讼取得了良好的经验和显著的成效,但同时也无法忽视该制度还存在着程序构建不足和制度运行不顺利等诸多问题。即使新的修法对于行政公益诉讼制度进行了立法确认,对检察机关的主体资格进行了法律认定,但修法的内容关于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具体运行程序并没有涉及,而两年间关于检察行政公益诉讼的试点所依据的法律对行政公益诉讼制度也没有明确的程序规定。所以,接下来学界应当将研究与讨论的焦点放在该诉讼制度的程序构建上来,积极探索完善该制度的程序过程,包括检察机关的受理案件范围、诉前程序、诉中程序、诉后救济程序等等,使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目的得到根本的实现,使我国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发挥更积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