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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3年和2014年,中国共产党十八届三中全会和十八届四中全会落实的两个“决定”,将我国判决书说理改革拉回到了人们的视野中,其重要性日益凸显。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四五改革纲要”中,将判决书说理改革再次予以明确。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为规范和加强我国判决书的说理性颁发“指导意见”。判决书能否进行强而有力的说理是新时期一项新挑战。一系列权威文件的颁布和实行,国内外沟通的日渐频繁,都使加强我国判决书的说理性成为当下我国司法改革中迫在眉睫的一项重要课题。本文通过对我国当前判决书说理现状的整合梳理,立足于新时期我国的基本国情,通过对文献的搜集查阅、比较两大法系实况、分析我国判决书样本,总结出我国判决书说理存在的问题,进一步讨论加强我国判决书说理性的可行性路径。研究内容主要有:阐释判决书说理的概念及特征,通过对两大法系判决书说理现状的比较分析,进一步明确判决书说理对特色社会主义的我国存在的重要意义。同时,分析收集到的司法体制改革试点法院历年判决书样本,发现我国判决书说理所存在的问题,立足国情,明确加强我国判决书说理性的可行性建议。本文的核心观点有如下几点:(1)我国的判决书说理问题是一直存在的,其与社会生活密切相关,需将其置于整个社会框架中予以分析讨论,考虑多方主体。(2)目前,我国判决书说理在结构上仍存在的问题有:程序性瑕疵;事实认定、证据选择不说明理由;法官署名位置位于尾部。在内容上仍存在的问题有:鲜少充分适用法律概念;仍出现不必要的专业术语和论理解释被有意识规避。(3)增强我国判决书的说理性,首先,在结构上,不可将目光仅仅局限于判决过程中,也应关注判前和判后两个阶段,重视判前说理和判后答疑制度,将判决书的说理视作一个动态的过程,将法官的说理渗透到判决的每个阶段;其次,在内容上,应提倡法律用语的修辞性并加强法官释法权。(4)判决书的结构和判决书的内容皆影响判决书的说理性。理清我国判决书说理存在的问题,既要着眼于判决书的结构方面,也要重视判决书的内容方面。作为判决文本,判决书的结构和内容都有其对于说理性的独特价值,不可偏废其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