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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售商品房抵押制度是为刺激我国房地产市场发展和早日实现人民“住有所居”的目标,将香港的“楼花”制度与大陆商品房买卖的具体情况相结合而设置的,它的出现为提供贷款的金融机构(通常为银行)之债权提供了保障。但在实际践行中却出现了问题,建筑工程施工期较长面临不稳定因素较多,在因非银行过错导致抵押权不能如期设立,该抵押仅以预告登记的形式存在,购房人逾期还款且在事实上已经失去了偿还贷款的能力,银行为保护自身债权往往会凭借抵押权预告登记主张对预售房屋的优先受偿。然而因缺少法律对此问题的具体规制,各地法院基于不同的利益维护作出了态度各异的判决,对银行的优先受偿利益有认同方也有否定方,这样的“类案不同判”现象使司法权威性严重受损。故本文将从此类纠纷案件出发,归纳不同裁判结果下的依据与理由,借以论证笔者所持在满足特定条件时应当认同抵押预告登记的优先受偿效力之观点,并以此为基础对解决此类纠纷提出针对性的方案,以凸显此种解决方案的优势,为司法实践提供参考。本文的写作内容共包含五个部分:第一部分:对抵押权预告登记权利人是否可以凭借抵押权预告登记享有优先受偿权这一问题为争议焦点的案例进行分析。依据不同的裁判结果将一定数量的案例进行类化展示,分别为不能享有优先受偿权、享有优先受偿权、附条件的享有优先受偿权三类,并对各自所持理由进行梳理,得出“类案不同判”现象在此类纠纷中广泛发生的结论。第二部分:阐明在商品房预售的整个流程中,抵押权预告登记权利人的利益应当怎样实现。从整体流程中归纳抵押权预告登记转化为抵押权本登记之障碍,并对障碍进行分类,视各种障碍情况提出以承认优先受偿效力为核心思路的具有针对性的解决方案,与不认同优先受偿效力的一方所提出的解决方案进行对比,总结出在满足抵押权未能成功设立并非预告登记权利人的原因、抵押权预告登记尚未失效、预售房屋已经具备执行的条件时认同银行优先受偿权的解决方案更具益处。第三部分:不认同抵押预告登记具有优先受偿效力的一方主要从预告登记之性质、效力,预售商品房抵押与开发商阶段性保证责任之关系,预售商品房抵押预告登记可视为在建建筑物抵押登记这几方面切入证成己方观点。本部分将依据上部分所得结论对此进行逐个证伪。同时从预告登记与商品房预售的制度价值及银行与购房者权益保护方面阐释笔者所持观点之现实意义。第四部分:对第一部分所列各自裁判结果下的典型案例进行反思性剖析,分析以本文认同观点与原裁判观点裁决思路的差异与优劣性,从典型案例出发再次验证在案情满足特定条件时,以判决的形式赋予银行对预售房屋的优先受偿权是解决此类纠纷的最佳方案并总结此项解决方案下所带来的实际益处。第五部分:结语。归纳总结全文核心论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