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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2017年颁布的《民法总则》第10条将“习惯”明确规定为民法的法源后,习惯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适用频率也随之不断增加。习惯作为法律渊源在婚约财产纠纷领域的适用弥补了制定法的漏洞,有利于促进司法的公平与公正,但同时也暴露出一些立法与司法上的问题。目前我国存在着开放、自由的婚姻观念与传统婚俗习惯的矛盾以及婚约财产纠纷的大量出现与《婚姻法解释(二)》第10条规定的笼统的矛盾。因此,研究习惯在我国目前的婚约财产纠纷中司法适用的情况及存在的问题并探索完善相关路径具有非常迫切和重要的意义。本文主要以四川省婚约财产纠纷的司法实践情况为研究对象,并借此对我国习惯的司法适用问题进行了讨论。本文主要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习惯司法适用的基础理论部分。首先,对习惯与习惯法的涵义进行了辨析,并在此基础上得出《民法总则》第10条语境中的“习惯”同时包括了习惯法与事实上的习惯这一观点。其次,从法理学、社会学及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这三个角度,对习惯司法适用的合法性与正当性进行了论证。第二部分对四川省婚约财产纠纷中习惯的司法适用情况展开了分析。首先,结合笔者对四川省婚俗习惯的调查,重点分析了目前四川地区的婚约习惯、彩礼习惯以及婚约解除后的彩礼返还习惯的情况。其次,对四川省婚约财产纠纷案件进行了总体性的分析,并且筛选出其中的典型案例,在此基础上对习惯在四川省法院实践中的具体适用情况做类型化分析,指出习惯主要存在四种适用方式:第一种为习惯优先于制定法适用;第二种为习惯作为事实认定依据的适用,其中彩礼习惯的存在与否、彩礼的给付时间、彩礼的给付方式、婚约财产的给付种类这四种习惯的内容最常在司法实践中得以适用;第三种为习惯作为规范性解释依据的适用。第四种为习惯作为利益衡量依据的适用。第三部分对习惯在审理婚约财产纠纷中司法适用的问题进行讨论。笔者认为在四川省的司法实践中反映出来的问题,涉及四川婚俗习惯和已有的具体规定的冲突问题,也涉及法官的主观能动性的问题,还涉及习惯在婚约财产纠纷的司法实践的具体适用过程中所出现的缺乏有效识别标准和司法论证不清晰的问题。第四部分就前述的问题提出了针对性的建议。首先,本文主张立足国内实际情况,展开习惯的调查与总结工作。其次,本文建议应完善习惯司法适用的程序性规则,包括明确习惯进入司法的启动机制与法官认可习惯的标准。再次,本文建议应充分调动法官运用习惯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提升法官对于本地习惯的理解与认同,并且完善法官的职业保障制度来为此保驾护航。最后,本文建议应推动案例指导制度对习惯在司法审判中的促进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