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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的目的在于控制犯罪与保障人权,作为刑事诉讼的一个独立的诉讼阶段,侦查程序的设计与运作目的同样是通过侦查权的行使控制犯罪,通过赋予犯罪嫌疑人充分的权利以保护其合法权利不受侵害。所以采取何种侦查模式不仅将直接影响侦查程序改革的成功与否,而且直接关系到社会秩序能否长期稳定的大局。与域外的侦查模式相比,我国的侦查模式存在很多不完善的地方,在实践中出现了很多问题,破坏了侦查制度的正常功能,影响了其作用的发挥。因此笔者重点剖析了我国侦查模式存在的问题,借鉴域外侦查模式的长处,在最大程度上完善我国的侦查模式。
文章共分四部分:
第一部分是侦查模式的基本理论,主要论述了侦查模式的概念和侦查模式的诉讼理念。立法上未对侦查模式一词进行明确规定,笔者认为侦查模式是指基于不同的诉讼模式所形成的,侦查机关、起诉机关、审判机关以及犯罪嫌疑人在侦查过程中所享有的权力(权利)义务、法律地位和相互关系。而侦查模式的诉讼理念不同导致了两大侦查模式的产生,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倡导的侦查目的不同;在自由与秩序价值上侧重不同;对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的偏好不同。
第二部分是域外侦查模式述评,对域外的侦查模式进行了简单的介绍并进行比较,分析了两大侦查模式的共同发展趋势。在惩罚犯罪方面,职权主义侦查模式的效果明显要高于当事人主义侦查模式,而在保护人权方面,当事人主义侦查模式的效果明显要优于职权主义侦查模式。两大侦查模式的发展趋势包括广泛建立针对侦查行为的司法授权和审查机制;建立了对审前羁押的司法控制机制;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得到进一步保障;辩护律师的参与范围逐步扩大。
第三部分是我国侦查模式的现状与反思,介绍了我国侦查模式的立法现状,主要论述了我国侦查模式存在的问题。存在的问题主要有:行政色彩过于浓厚,司法审查和授权机制缺失;侦查权的分配不合理,侦查监督流于形式;侦查羁押缺乏有效制约,取保候审渠道不畅通;犯罪嫌疑人自我防御能力不足,控辩双方力量悬殊。
第四部分是我国侦查模式的完善,针对上部分提出的我国侦查模式存在的问题,借鉴外国的侦查模式,提出了完善我国侦查模式的方案。首先是介绍了完善侦查模式要考虑到的因素: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结合;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并重;兼顾诉讼公平与诉讼效率。另外完善的具体措施包括:改革现行刑事司法体制,建立司法审查制度;调整侦查权的配置,实现警检一体化;实行拘留、逮捕与羁押的分离,疏通取保候审渠道;赋予犯罪嫌疑人更多的诉讼权利,实现控辩平衡;明确规定律师的辩护地位,扩大律师的参与程度;真正确立非法证据排除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