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农村土地除了需要具有基本生存的功能还需要被赋予一定的资本功能,十八届三中全会也明确提出,赋予农民对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允许农民以承包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然而,我国现行立法当中,担保法、物权法等法律规定均禁止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设置抵押,笔者对此种立法模式产生了质疑,认为其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条文规定并不完善。允许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抵押,无论从理论层面还是现实需要来分析都是具有可行性的,其对农村产业结构的调整以及新农村经济的发展具有不可忽视的意义。当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仍然离不开法律法规的支持和相关制度的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