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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中的损害赔偿是反垄断法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因为它对反垄断法的实施具有重要作用。世界各国的反垄断法中有各自的损害赔偿法律规定,而我国的反垄断法中却缺少对损害赔偿的相关具体的法律规定。本文主要针对反垄断法中的损害赔偿的基本内容进行探讨和研究,从基本概念入手来进行反垄断法中的损害赔偿的分析。文章的第一部分介绍了反垄断法中的损害赔偿的概念和作用,反垄断法中的损害赔偿具有自身的特点,有别于民法中的损害赔偿,它不仅有补偿的作用,同时还有体现公平正义,阻止违法行为的价值目标。反垄断法中的损害赔偿与反垄断机构的执法相配合,弥补公共执法的不足,同时也激励了私人提起反垄断法诉讼的积极性,维护自己权利的意识和行动。第二部分介绍了反垄断法中的损害赔偿的主体。反垄断法中的损害赔偿的主体主要有消费者,包括直接购买者和间接购买者,二者之间的区别在于是否与违法行为者之间具有直接购买关系。在这一问题,各国有不同的观点。对于,这一问题,建议我借鉴国外经验,以分割程序和合并程序的形式解决二者之间的矛盾。第三部分论述了构成反垄断法中的损害赔偿的其他要件。违法行为的发生必不可少,对违法行为的证明也是必须面对的问题。过错也是一个要素,日本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而美国不将过错作为构成要件,建议我国将过错作为反垄断法中的损害赔偿的要件。此外,因果关系证明也必不可少。第四部分探讨了反垄断法中的损害赔偿的数额问题。本文从损害赔偿的倍数、利息、侵害利益、惩罚性损害赔偿这四个角度进行论述。建议根据实际案件情况来实行不固定的倍数赔偿;在特殊情况下可以考虑加以适当复利并将利息计算时间提前;侵害利益大多数以违法者所得为准,但在受害者有过错的情况下可以考虑以受害者的实际损失为准;要有限度的实施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最后一部分首先对反垄断法中损害赔偿的证明进行论述,证明对于提起损害赔偿诉讼是一个关键问题,在证明责任的负担上应该充分考虑到受害者的弱势地位,对于其证明责任应该予以减轻,并应该实施举证责任倒置。采取严格的证明标准,对原告采用宽松的证据收集原则,对违法行为进行证明。最后列举了美国关于诉讼费用分担的应用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