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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整个证券法律责任体系中,证券民事责任处于的核心地位,是证券法律责任体系完善的重点所在,是证券市场有序、高效运转的保证,是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最直接有效的途径,是证券民事法律关系得以顺利展开和圆满终结的根本保障,也是证券私法规范的最终环节。但长期以来,我国对证券民事责任的规范极不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次较完整地规定了我国证券市场上各种证券违法行为人应承担的民事责任,结束了我国证券法中证券民事责任缺失的状态。这两部法律的修改与颁布在我国证券立法进程中是一次具有重大意义的事件。但是,在看到这两部法律具有进步意义的同时,我们也应清醒的认识到它在具体操作上还存在很多问题,比如对举证责任分配、损害赔偿范围及受案范围等问题的规定上还存有缺陷。这些制度设计如不予完善,整个证券民事法律规范将难以有效地发挥其规范证券活动的功能,甚至会导致整个体系的分崩离析。本文重点拟对我国目前证券法中民事责任的现状进行分析,并在此基础上对我国证券法中民事责任制度的完善提出一些建议。本文分为四章:第一章:证券法中民事责任概说。在这一章中,对证券法中民事责任的定义、特征、性质、功能、所具有的价值目标及其实现途径进行了分析概括,其中由于其私法上的法律后果而具有的三个特征要求使尽快完善证券民事责任成为必要。本文将证券民事责任的性质定性为既有侵权责任,也有违约责任和缔约过失责任,以侵权责任为主。探讨证券民事责任的性质,对于分析举证责任分配、损害赔偿范围以及责任的构成要件等都具有极其重大的意义。证券法中民事责任具有的价值目标使得建立和完善我国证券民事责任对于我国证券市场而言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意义。为了使证券民事责任得到实现,本章最后分析了证券民事责任的实现途径,这为本文最后对我国证券法中的民事责任制度进行完善奠定了基础。第二章:我国证券民事责任制度的进程及困境我国证券民事责任制度经历了艰难探索阶段、制度初建阶段及走向法治阶段。从目前来看,我国证券民事责任制度仍然面临制度规范本身还有缺陷及配套制度欠缺与制度实现不足的困境。还需要我们从理论及实践上对其进行完善。第三章:我国证券民事责任的现状评析本章中,首先评析了我国于2005年10月27日修改通过的《证券法》中规定的证券民事责任,然后评析了我国证券民事责任实现的制度障碍,最后分析了作为我国目前证券民事责任实现途径之一的证券民事诉讼制度所存在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先后于2001年9月21日、2002年1月15日和2002年1月9日分别下发的《关于涉证券民事赔偿案件暂不予受理的通知》、《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简称《9.21通知》、《1.15通知》和《1.9规定》)构成了我国目前的证券诉讼制度。其中重点评析了《1.9规定》。这章是本文的重点所在。第四章:进一步完善我国证券民事制度这是本文的价值所在。本文以上的各章分析,都是为进一步完善我国证券民事制度服务。在我国现有的证券民事制度的基础上,针对我国证券民事制度的实体法、程序法的有关规定提出了一些建议。